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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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父母『懲戒權』的法令條文修正一事,實有其延伸性思考之必要。
話說:考量到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其第1085條所定之『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其中「懲戒」的用字遣詞,在實務上經常遭到誤用或是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其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對此,行政院會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增訂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據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於『不受到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只不過,完備該項程序正義的基本要件之際,關乎到親職管教抑或親子衝突情事,是否得以雲開見月般於窺視到兒權公約裡所標舉『陪伴、等待、尊重、分享、寬恕、責任』的精神意旨,這一點實有其進一步商榷之處。
誠然,〈民法〉第1085條所定之『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固然是有其關乎到『懲戒』的文化性解讀,特別是糾結於「得—必要範圍—懲戒—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社會性認知,但是,關乎到『棒下出孝子』、『養不教、父之過』等等歸根究柢的華人社會心靈結構,這也讓該項「去—懲戒化」的條文修正,是有加以議論的深究空間,畢竟,從有需要的話之『得』到強制規定之『應』、從必要範圍到隨機範疇、從管教到不當對待,以迄於從〈民法〉到〈兒童權利公約〉,除卻父母行使教養權的概念內涵及其避免混淆懲戒的有待區隔廓清外,如何與時俱進於所應該要有的家庭教育、親職復能、理情知能、效能訓練和行為改變技巧,這才是正本溯源之道。冀此,在這裡的思辨之處,乃是在於該項外顯行為的抑制舉措,實有其內隱認知基模的價值澄清和觀念充權,特別是如何復歸於以尊重為先的西方文明及其以父母私有財為念的東方靈魂,這兩者之間的貫通、落差,會是徒法所難以自行的關鍵針砭所在。
連帶地,父母大人又何以情緒爆衝或對決於子女的偏差或乖張行徑,這將會是接踵而至的考察重點,誠然,從父母之於子女的施暴被揍到互為相對,以迄於成為相對人一方的未成年,直指出來的是,該項親子衝突的檢視重點,就不全然僅止於不當的管教,而是對於親子衝突引爆火線的內歸因、外歸因或系統性歸因的通盤性檢討、議論。總之,關於民法修正草案刪除父母『懲戒權』的該項策進作為,當只是藉由「去—懲戒化」的條文修正,以避免出現合法、適法疑慮,但是,就其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之於歸因事由、保護管教及其配套措施的串聯性思索,這才是道為本的根本所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誠如老師所說「得—必要範圍—懲戒—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句話何嘗不是放在父母內心的糾結。
罰與不罰在於一線之隔,這個是一個灰色地帶。雖說現在的父母不需要像古時候的人一樣「棒下出孝子」才行,但是這有關乎當孩子做錯事情,做父母責無旁貸,因為在很多時候,當孩子做錯事情,犯了錯就會有許多不知情的人,第一句話「這個父母有在教小孩嗎?怎麼會放任小孩做這種事情呢?」
當然現今社會孩子生得少,絕大多數孩子都是父母的寶,許多家長也改變了過往的親子教育模式,不是只有打跟罵,而是改成柔性勸導或是理性溝通。像有些家長一看到這則新聞時第一反應是現在的小孩是都不能教了嗎?
而「刪除父母懲戒權」這個議題卻有帶商討並且需要提供一個因應對策,如果要在既可以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身心暴力)』,也可以保留下父母行使教導之權利。
否則又要淪為下一個108課綱之問題,初衷是美好,現實是殘酷。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增訂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也就是將”懲戒權”三個字拿掉,等同將懲戒視為暴力對待行為,筆者對此有不看法。
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本自有親權上的行使,負教養的權利和責任,子女若違法父母也要負法律上的責任。是故,父母於必要時得施予合理的懲戒,例如沒收玩具、罰站、罰寫等非暴力行為,以收管教之效。
誠然,應將法條修正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不得行使暴力之行為。如此也正視合理的懲戒實屬必要,讓父母有名正言順的管教權,亦貼近現實。
〈民法〉第1085條的修正草案,特別是在對兒童權益的保護方面,不僅回應了〈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還強調尊重子女人格與禁止身心暴力的教養原則,是一個重要的進步。修法的改變反映了現代家庭教育的價值觀,強調非暴力教養並尊重平等,對於建立健康、尊重的親子關係無疑是有正向的影響。然而,此修法也挑戰了華人社會的傳統教育觀念,華人文化中,長輩的權威和家長的懲戒方式長久以來根深蒂固。如何在文化傳承與現代價值間尋求平衡成為當前的難題。
因此,推動「去懲戒化」理念的實現,必須配合親職教育、心理輔導和行為調整等綜合支持措施,幫助父母學習更健康的教養方式。透過情緒管理和有效溝通技巧的訓練,能夠有效降低親子衝突的升級,並建立更加和諧的家庭環境。除了為更促進兒童的身心健康,也能為家庭帶來更多的理解與尊重。
關於行政院於去年(2024年)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法規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擬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一事,個人認為仍有許多可討論的空間。
單以立意來看,能夠理解此條修正是為了避免擅自濫用「懲戒權」來合理化自身虐待行為的問題父母,然而在刪除「懲戒」字眼的同時,實際上政府是否有同樣提供相關的配套措施,讓父母在對孩子育、管、教的時候能夠有正確的親職教育知識?遇到困難時是否有可尋求協助的支援機制或對象?而非只是淪為一味限制「不可懲戒」,卻沒有幫助父母們知道:如何學習當父母?
尤其所謂的「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其定義及容易偏向個人主觀,以現今社會上常見的父母雙方教養主張不同為例,當父親大聲斥責以哭鬧不止的方式來要求使用3C產品玩遊戲的孩子時,母親卻表示這樣對孩子來說是一種身心暴力而阻止父親,認為要順從孩子要求才是「尊重」——類似的情況若隨著子女年隨增長,反使其學習到濫用「身心暴力」為盾,製造出更多親子衝突與危機呢?
因此個人認為,如何在保護兒少權益的同時,亦提供幫助家庭建立起「正向管教」之輔導支援機制,讓「愛之深,責之切」的心念不再被曲解為情緒式的暴力發洩,讓親子雙方可回歸到最原始的相互親愛、相互尊重的溫暖關係,才是政府在修正法條的時候,也應該納入考量及多方思考研議的。
相較40年前的社會,現在的兒童、青少年的教養問題面臨更多來自物質世界的誘惑和與慾望對抗的挑戰。過去台灣社會清苦、窮困,孩童在經濟匱乏的環境下磨練堅忍的性格。如今台灣普遍小康,孩子面對的是十分挑戰人性底線的物慾、金錢、虛榮感和貪念糾纏。
孩子更難管教了嗎?連成人都難以克制自我的社會環境,「管教」的確出現許多迷思和不確定。人本教育在台灣推廣已三十多年。台灣的暴力犯罪整體而言是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顯見其成效。然而,經濟犯罪卻因科技詐欺手法的盛行而出現暴增的窘境。
父母管教子女採到司法紅線通常是因為不當對待問題。懲戒權修法目的可能在於讓法官就家暴、不當對待案件裁判的論述不需在面對被告就兒虐行為有狡辯的論點。無須過於在教養方式上著墨。樂見人本教育的普及帶來良善的社會氛圍。然而,是否因為過於不責備孩子、過多正向鼓勵,造成兒少年抗壓性變低、自殺率攀高,也是另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協助兒少能身心健全地長大成人實為一大重要且必要之任務,兒少成為大人,再成為下一批兒少的父母,這樣的循環影響著我們的世代,因此除了法條上的修正,使父母接受法律上的約束,亦須思考如何使父母學習成為父母,將親職課程、親子互動、教養技巧、如何與兒童青少年相處等知能普及化,更甚推動至功能不彰之家庭,使得兒少能快樂、開心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