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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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來自於監察院對於有特殊需求的身障兒少及其相與對應的安置情形,背後實有其復歸關於身障兒少、特殊需求及其仰望人生天光的障權思索。

話說:2024.09.24所發布的監察委員新聞稿,扼要的文字說明如下:“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約有15%特殊需求兒少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其中有4成安置長達5年以上、超過4成為跨轄安置、4成5未滿12歲,且有1/3無語言能力。衛福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定期評估相關安置作為,是否符合CRC兒少最佳利益及替代性照顧準則,致無法保障這類兒少全面成長發展的權利。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並促請行政院督同衛福部及地方政府,依公約意旨全面逐案檢討現有176名特殊需求兒少於成人機構中實際受照顧狀況。”,這也讓相與衍生出來的身障兒少議題現象及其各項命題意旨,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資料顯示:2022年之際,台灣地區共計有4,588位兒少是由政府安排提供家外安置,占全國兒少總人數約1.3%,這其中有993人係為發展遲緩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孩子,約占所有家外安置兒少的2成比重(21.6%),連帶地,家外安置且有特殊需求的身障兒少,又有15.2%係為長期安置於諸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之類的成人機構。冀此,單就上述的安置現況及其安置樣態,便有其何以選擇家外安置為其重要、唯一的不得不選項,連帶而來的是,相應兒少與成人所關乎到不同的生活環境及其成長需求,又何以這一群兼具物理、職能、語言、心輔等多重治療需求的身障兒少,非要以入住型養護機構為其最後的安置場域,顯然,對於家外安置的該一選項,從其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而來的效益評估和變革作為之闕漏、闕失,抑或是闕如,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真義所在。

其次,入住型機構安置而來之各項特殊需求兒少的安置景況,這已然是強弩之末的一項預期中後果,像是有4成的安置時間長達5年以上、有超過4成係為跨轄安置、有4成5係屬未滿12歲兒童,以及有1/3以上乃為無語言能力的兒少,就此而言,一方面對於障權的戕害或加害的嚴重程度,業已直指作為最終父母之國家機器的失職、失責、失能和失靈,至於,未能於第一時間執行應有療育、特教、復能、社會參與、健康促進等積極性作為,此一對於身障者的「剝權」行徑,這才是教人感到痛心疾首之處,如此一來,時間洪流裡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消極以對的束手無策,又何嘗不是直指受限於「身障之個體—安置之制度—機構養護之大環境」的運作框架,這部分的貓膩與縫隙,是有值得進一步細究的必要。

遠地不說,被迫啟動次佳選擇的該項家外安置,未嘗不是直指安置於家外及其對於原生家庭的重整計畫,實有逕自切割之嫌,乃甚或是將複雜問題予於家外安置簡單化,如此一來,考察的聚焦就不盡然在於家外安置的各項不當人身對待,而是究竟這一群特殊需求兒少有無可以、能夠和得以返家團圓的最佳選項;連帶地,回應於家外安置的何去是兒少之家,這部分的變革課題,實比想像中來得棘手,畢竟,分屬於家人親屬之『親家』、寄養家庭之『寄家』、類家養家庭之『類家』、團體家庭之『團家』,以及兒少機構之『兒家』,實有糾結生活環境、運作難題、安置困境及其有背離兒少權利意旨等結構性限制。准此,監委的該項訪視調查報告,依舊是無法撼動目前動彈不得之安置巨靈怪獸,況且還有涉及到安置照顧費用之『金流』、跨域專業整合之『人流』、適性生活場域之『物流』及其服務績效管理之『資訊流』等等尾大不掉的待解難題。

總之,關乎到身障兒少、特殊需求及其仰望人生天光的障權思索,豈止於一次、一篇的監察委員新聞稿,便可了得,更遑論通過糾正的實質改善效益,就此而言,可以預想:面對國際社會〈兒童權利公約〉的各項文明化訴求、要求,當只會顯露更多提油滅火的官方作為,自當還是無助對於從障權到人權的應有權利或權益保障。

好一個請用文明說明自己的障者浮世繪。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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