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凱翔在2017年擔任新北市立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認定,未獲得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位為由,不予採計其職前年資,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教師法》合憲,但教育部2014年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新北市政府依此修正發布之「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等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未獲得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位為由,(得)不予採計其職前年資,這樣的差別待遇使得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於教學實務所累積之工作經驗,未經適當評價,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之現象,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