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性剝削,立院中午初審通過,加重相關刑責,凡「涉及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片、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戶其他物品」者,得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原本條文刑責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提案立委陳宜民認為,刑罰過低,有提高的必要性,因此提出修正動議,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與會立委沒有異議,初審通過。(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