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部分縣市卻制定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應設在距離學校1000公尺、990公尺、800公尺以上。大台北地區8家業者申請營業或擴張營業面積,因自治條例的規定而遭地方政府拒絕,他們不服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今天出爐,大法官宣告地方政府的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合憲。
大法官指出,各縣市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但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的規定,宜配合客觀環境、規範效果的變遷,隨時檢討、調整。(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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