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模範勞工遴選出爐,有105名本國勞工獲選;不過,縣府要求每人繳交「良民證」送審,過去5年曾受有期徒刑宣告,就要註銷資格。民眾批評,這種規定是就業歧視,更生人不能當選模範勞工嗎?很不友善。縣府勞工處表示,這是中央的規定,是否廢除良民證審核可以研議看看。

縣府將在28日於綠博會場辦理表揚,只是,今年當選的模範勞工,縣府要求在3月30日前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所謂的「良民證」;逾期未交者或有相關犯罪紀錄,則予註銷當選資格。縣府統計,有5人未交「良民證」,缺額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良民證」問題再次引發爭議,有人抱怨,往年都是由模範勞工簽名切結,由縣府發函縣警局統一調閱,今年改成當選人要到縣警局申請,然後再送到縣府繳件,當選人東奔西跑,上班時間還得請假辦理,程序變得很麻煩,不便民。

此外,有人質疑「良民證」的規定,是歧視更生人,為何有犯罪前科就不能當選模範勞工嗎?如果他們改過自新、奮發向上,在工作崗位表現傑出,對公司、社會都有貢獻,為何不肯接納他們?非要剝奪他們權利,這並不公平;不只是模範勞工,模範父親、母親與好人好事代表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縣府應全面檢討,讓所謂的公平正義真正落實。

縣府勞工處長劉富美說,良民證的要求是中央訂的規定,各縣市就比照辦理,往年都由縣府發函向警局統一調閱,但警局認為良民證涉及個資問題,須當事人臨櫃申請,切結書不具效力,今年才改由當事人申請遞交,並不是刻意刁難。

至於「良民證」的審查,她認為,就摒除就業歧視,重新接納更新人的角度,確實不應該有所限制,縣市政府是否有放寬或廢除的權力,適不適合、可不可行,勞工處會進行檢討,不只模範勞工,許多表揚都類似限制。(時事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