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蓉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業已於今年(2024年)的5月1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其中包括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不依順行方向停車、占用身障車位,以及人行道和行人穿越線違規臨停等5項微罪開放民眾檢舉,另外放寬道安講習扣抵違規點數和次數,最快於6月正式實施。該項交通新制上路,也引發廣泛民眾對於「微罪」定義的諸多爭論,像是立法院究竟係根據何項標準,且為何選擇以1,200元為其基準點?又是從像是用路人、駕駛人抑或官員的那個角度,據以判斷何屬「微罪」?開放民眾檢舉一事,竟也納入立法院的提案重點,這引發筆者對於此事件的諸多想法,藉此思索該項鼓勵民眾檢舉違規行為之措施,是否應該存在於台灣社會中?

事實上,1996年12月31日,立法院基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之緣由,而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於1997年起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至於,2018年之際,則是規定檢舉人須具名並提供證件供查證,必要時亦會通知檢舉人出席說明,若是檢舉人不予配合的話,將不受理該項的檢舉情事。然而,全台灣的檢舉總件數卻是不減反增,網路上甚至於出現開始有人專門檢舉來賺取獎金,連帶的,該項交通違規事件的檢舉機制設計,就其從「獎金制度-採實名制-取消獎金制度」的種種變革,也澆不熄檢舉魔人的檢舉熱情,乃至於在臉書上出現檢舉交通違規的「手把手」教學,一片亂象。

從實際層面來看,即使是警察站崗開單,都會根據民眾當下的違規動機、違規嚴重程度,以及犯後的態度等予以程度不等的罰則,其目的旨在於為了增加道路安全,降低民眾的違規行為,使之心生警惕,然而,透過檢舉制度將違規行為訴諸於生硬的影像,即使是有違規事實在先,但卻未考量駕駛人動機與造成危險或不便的程度而遭致檢舉,對駕駛人來說,早已是有口難言,致使淪為單向的處罰措施,進而徒增更多的社會對立。此政策演變結果,究竟是將員警應執法之公權力賦予一般民眾?還是將用路人的權力還諸於民?此外,回歸此一政策的本意,乃係為了彌補警力不足之缺陷以及增加用路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但是,該項的檢舉措施,真的得以彌補警力不足?抑或是更形增加員警在行政業務方面的壓力,尤有甚者,施政者是否更應追本溯源,從根本之道以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檢舉措施真的能夠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精神科醫師沈政男2021年曾在臉書上進行相關統計,發現到台灣每年的檢舉案件連年攀升,但是,交通事故的發生比率卻是連年攀升,絲毫沒有下降趨勢,這也顯現檢舉對於台灣的交通安全是「根本無濟於事」(ETtoday新聞雲,2024)。

總之,從有獎金制度的「檢舉達人」到檢舉無獎金的「檢舉魔人」,從避險及不便考量的「有意檢舉」到個人價值取向考量的「刻意檢舉」,從警察開單之雙向酌情的「警惕」到魔人檢舉之單向不留情的「處罰」,已然失去了「用路人安全」的本意。誠然,要達到「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最為關鍵的改變要素,還是奠基於用路人之間的用路素養及其對於彼此安全的關懷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