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今天審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諮詢或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案子將送立法院審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102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

但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如果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將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警察人員為特殊性質工作,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一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

政院103年3月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此案上會期未審查通過,行政院最近重新將此案送到考試院會銜審查。

考試院今天審查後指出,行政院版本只要求兩位以上專科醫師諮詢不需開證明,考試院認為太過寬鬆,要求醫師要開證明,兩個不同文字的版本會一起送立法院審查。(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