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新增房東將房屋租賃給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所收取的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每月租金收入免徵額上限為1萬元,藉以改善弱勢民眾租屋困難情況。

根據「住宅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內容,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接受政府補貼租金者,每月租金收入有1萬元額度,可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社會住宅部分,由政府興建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須有30%比例給予特殊情況的弱勢情況使用。

對此,營建署長許文龍說,每月租金收入可納綜所稅免稅額,可有效提高房東出租給弱勢民眾意願;內政部長陳威仁則說,修法增加免稅是鼓勵性質,讓弱勢族群更能租到屋。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謝慧美則推估,依據過去最高有6萬1000多戶申請租金補貼估算,租金可免徵綜所稅後,政府每年稅損約4億元。(時事新聞來源:自由時報,201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