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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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公路法>第63條的修正案進行討論,一讀增訂「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限制」文字,對此,引發了外界認為視同是某種的『放寬』,這也使得兒童及少年的用車安全議題,成為大眾輿論的聚焦所在。

基本上,<公路法>第63條之安全檢驗標準的立法用意以及包括<幼兒及教育照顧法>第30條所涉及到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的相關規範:"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再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之交通載具規範與管理的相關規範:"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藉以讓<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與<幼兒園及幼童專用車及隨車人員管理及督導辦法>的依法行政而得以對於兒童與少年的校園用車安全有所把關和約制。

只不過,屢見不顯的校園用車安全事故,這多少突顯了某些制度運作的失靈情形,而需要加以正視,比如:過去長年限制校車必須是在10年以下的車齡條件,是否就等同於用車安全的絕對保證?至於,合乎10 年車齡限制的消極規定,是否就等同兒少人身安全的確切保障?換言之,除卻車輛自身的機械因素外,造成用車不安全的諸多拉扯因素,究竟又隱含多少人性誘因的權宜變通,像是因車齡限制而被迫購買價格較低的陽春車來營業載客,以至於缺乏某種安全係數的相關規約;連帶地,訴諸於對於現行驗車制度的不信任,這又何嘗不是指涉出來對於交通載具的用車安全,少了所應該要有定期與動態的把關機制。准此,在這裡思索的切入點不全然只是限縮在車齡的放寬與否,而是制度設計背後的執法態度、駕駛德性、人性投射、誘因結構、經濟效益及其生命關懷等等的綜融性考察,誠然,當標舉人命安全為其普世價值的首要原則,那麼,任何模糊、取巧抑或是偏鋒的觸法行徑,理當是要接受社會公評與司法糾舉,就此而言,立法不盡然是從嚴,但是,執法卻是從寬的苟且心態,終究會讓我們對於兒少交通載具的用車安全思考,掉落在從新車到舊車以及以上或以下10車齡而來的社會性迷思。

總之,追究兒少的校園用車安全議題,無非是指陳出來各種未爆彈的交通載具,已然是充斥在妳、我的生活世界裡,連帶而來的是停損設置的消極止惡,又豈只是機械因素而已,也就是說,包括人性的、道德的、利益的亦或是公民德性的諸多牽涉,是否有它通盤檢視、反思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