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一場台南臺的大地震,卻是引爆出來一項值得深究的社會時事議題。

話說在這一次造成116名罹難者的台南大地震,統計有三分之一係為未滿12歲的孩童,對此,即使這些小孩的父母親曾經幫他們買過保險,但是,依照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小孩在未滿15歲以前死亡的話,壽險業是不能給付所謂的身故保險金,頂多只是加計利息以退還所繳的保險費用,如此一來,不僅喪失投保的意義,也沒有發揮商業壽險預期中的保障功能。事實上,該項制度設計所造成的失靈情形,主要還是著眼於所可能會出現不是父母弒子以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s)行徑,只不過,當制度設計用以抑止不當的人性作為之際,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思索和配套措施,還是需要加以釐清,畢竟,即使是出現了虎毒食子的人倫悲劇,但是,一方面這些的個案不應該會進一步地惡質以演變成為某種的通案,倘若真是如此的話,那麼,身故保險給付的制度設計,就有它商榷修改之處,但是,如果僅限於零星的極端案例,採取保險手段以面對遭逢特定人身事故的風險規避目的,就要有嚴肅以對的必要,更確切地說,因著少數案例而來的懲罰設計,除了矯枉過正之嫌外,有無符合比例原則,至於,謹守程序正義而來的身故不給付,又要如何確保事故風險保障功能的實質正義?

至於,範定在身故保險的死亡給付一事,給付的用意包括有用以彌補醫療或喪葬等等費用支出的經濟損失以及預擬因為亡故之後所造成日後家戶生計可能損失的確保目的,就此而言,鎖定15歲未成年的標定人口族群,採行的是全無的死亡給付方式,就有它商榷議論之處,這是因為,從當下的必要性開銷以迄於未來世代移轉考量的經濟風險控管,那麼,未滿15歲以前死亡而不能獲得身故的保險金給付,究竟能否捍衛當前家庭正常運作的支持能耐?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指涉的乃是商業性質的保險手段,在用以面對特定事故的風險規避一事上,從年齡、身障條件抑或是性別等等的干擾變項,要如何納為保險精算與出險的參數值,藉此讓繳費義務及其給付權益,有其應該要有的對應關係,就此而言,逕自將未滿15歲以前的死亡機率排除在身故保險給付之外,亦何嘗不是賦與某種道德指稱的人身標記,以此觀之,倘若是回歸到制度層次的良窳設計上,那麼,理當是可以從投資而非投機以及規避風險而非道德危險的角度,來檢視商業保險的運作目的和保障功能!

總之,死者為大所對照於生者為重的生活意義,那麼,用以規避可能人身風險的機制設計,也要與時俱變於生態環境的可能變革,遠地不說,當前育有未滿15歲的家庭組成,斷然不只是限縮在年輕父母的新生世代,對於這一群中高齡層父母及其稚齡子女的另類家庭組成,商業性質的保險手段這應該也不失為是一項可行的機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