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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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案,日後針對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的個資部分,除了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等資料外,將新增「病歷」這一項,至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為個資法)的三讀通過立法,主要的目的乃是藉由依法行政的正當程序,以維護個人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抑或是病歷等等的私密資料,只不過,當個體範疇的人身隱私,是否會受阻於個資法所設置的防火牆屏障,以至於讓個資法的執行效益和保障效果,有其商榷之處,畢竟,嫁接在「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法」的不同觀照面向,點明了除卻當事者的狹義範疇外,從當事者所延伸出來之利害或利益的多造關係及其徒法可能無法自行的運作限制,突顯了對於個資法的論述考察,就不單單只是限縮在法律層次上,而是有它進一步擴及到民德或民俗的綜融性思辨,特別是這當中所糾結的諸多弔詭之處,也就是說,透過個資法的實施情形,以思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彼此之間可能的和合會通?
事實上,標舉個資法的真義,固然是為了用以達到消極性質的保護作用,但是,倘若個資法已然變相成為某種的形式主義,那麼,一味的逕自保密而無法履行人身保護的目的,此一為保護而保密的扭曲性解讀,就有它觀念澄清的必要,以此觀之,『保護』理應是要先於『保密』,至於,因應於特殊情形而來的資訊揭露,這除了要有若干條件的設限外,『守密』的順位更是要先於『保護』。准此,要如何因事制宜而有其情境權變的彈性處理,點明了個資法的執法目的,斷然不在於事發之後的相關懲處,而是如何得以達到權益保障的積極作用,就此而言,落實在人群服務的實作場域裡,嚴守個資法的分寸拿捏,還是有它廓清之處,畢竟,因應於臨事當下而來的各種善後措施,這使得要如何讓所謂的『無知之幕』,得以因為個人資料適時的補強揭露,以達到即時停損的止惡效果,如此一來,巧用與善用此一個資法,便有它整體考量的必要。
值得留意的是;個資法的巧用之處,理應不是同一社政體系所該面對的治理議題,但是,內部系統之間的串聯鑲箝,卻也有它策進改善之處;連帶地,從系統之內到網絡成員之間,這將會是個資法的操作限制所在,畢竟,依法行政和本於權責而來的個資保密,理應是不可退讓的供輸底線,但是,社工又要如何見招拆招於另闢蹊徑,這多少點明了迂迴式的另行作法,還是要因應於案主的最佳利益,藉以主動且積極地思考可行的變應措施,比如委由警政端或公衛端、教育端的一線通報管道以達到某種另類的個資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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