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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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國內現有12多萬名6歲以下的幼童未能按時接種常規疫苗完全,對此,疾病管制署將於十一月起陸續寄發通知單,並請家屬檢附說明,必要的話,則是進一步地結合社政單位進行家庭訪視,藉此及早發現可能潛藏的弱勢幼童抑或是受虐兒。
基本上,從漏打疫苗、通知接種到社工訪視,此一內在貫通的作業流程,主要還是奠基在預防性質的保護概念,藉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幼兒可能的人身戕害,誠然,從過往的工作經驗裡覺察出來諸多的兒虐個案是糾結著某種不當對待的兒童虐待情事,因此,是否順勢地將漏打疫苗的幼兒及其家庭視為某種的標地對象和高風險情境,從而提早啟動相關的防衛措施?對此,該項的思維邏輯,事實上早已顯現在像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所建置主動查訪義務的運作機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規定),只不過,從漏打疫苗的徵象指標,除卻凸顯不當對待或是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依法行政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54條規定),還原回到真實情境的處遇對策,理應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這是因為:
即便兒虐個案當中有一定程度係屬於未按時接種常規疫苗完全,但是,這種的反向性思考,還是要回到漏打疫苗的諸多可能因素,像是宗教信仰、幼兒生理狀況、出國不克施打抑或是真的唯恐進行接種前的健康評估時被發現有虐待事實等等,以進行類別範疇的原因探究和對應的解套與配套?就此而言,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兒童保護理念,是否也要將從運作流程、無縫接軌、整合服務到幼兒照顧措施等等的預防保護成本,以納入整體方案規劃的影響變項,以此觀之,過往所啟動相關預防性的防衛作為,有無確切落實所應該要有的效益評估機制?而關乎到疫苗接種完成與否的一般人口群體(general population)、高危險人口群體(high-risk population)、標定人口群體(target population)以及真正介入服務到的人口群體(serviced population)為何?特別是不同原因追究的分類處遇措施又為何?
連帶地,是否要將漏打疫苗予以操作性定義,藉此提升以作為影響到幼兒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失調的一種高風險家庭服務對象?抑或是通盤地檢視究竟還有那些的疏忽照顧事宜,可以納為社工訪視的參考指標?最後,從低收入實訪、未納健保戶實訪、6歲以下關懷訪視等等的經常性業務抑或是突發事件的機動配合,關涉到社工的角色扮演、功能定位與網絡協力等等的結構性環境,有無獲致正視並且思謀可能的解決對策,這或許才是檢視該起幼兒漏打疫苗社工將要進行家訪一事的旨趣所在?!就此而言,在不斷地被業務加給以收拾善後之際,又有什麼樣的機制設計以用來善後社工的專業倦怠或是倦怠於更多的專業性精進!?
總之,解套與配套的並同思考,之一和唯一的雙重進路,點明了因為漏打疫苗而可能會危及到幼兒照顧的人身權益,只不過,該項的保護措施,也不單單只是單純地從公衛系統以直接下派給一線社工來進行家庭訪視,而是整個幼兒照顧和家庭維護的協力網絡,是否建置完備與穩健運行,而這樣的基本提問應該是要優先於更多疊床架屋的行政本位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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