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老人福利政策大躍進,上午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老年人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等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老年人不用再幫子孫還債。

目前中低收入老人如果未接受收容安置,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如果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以上,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則可向直轄市、縣市等主管機關申請特別照顧津貼。

但部分老年人擔任子孫信用擔保人,一旦出問題,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後,即遭銀行扣押,新法上路後,銀行不得再扣押老年人相關津貼。

此外,現行各縣市對於老年人申請相關津貼均設一定門檻,規定當事人需設籍滿一段期間,始能申請。對此,修正案明訂中低收入老年人在申請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時,所在地主管機關需取消設籍時間的限制。

在老年人二度就業方面,中午修正案通過「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等相關條文。

此外,立院也通過修正案第33條「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關機得擬定計畫獎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在老年人安全方面,修正草案明訂六大危及老年人安全的行為,包括儀器、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以及留置老人機構後棄之不理等。

老年人如遭遇上述情況,縣市主管機關需提供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年人如果想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應給予協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