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嚴刑重罰還無法遏止酒駕累犯一犯再犯時,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政府主管部會是否該思考,國外先進國家所採取的管制手段,是否還有值得我國借鏡的地方。立委羅淑蕾就曾提議強制有酒駕前科者車牌號碼要特別加註,李桐豪則建請政府評估採用國外強制酒駕違規者加裝汽車酒精鎖之措施。

這些年來,酒駕肇事案件始終是國人關注的議題,每當有重大酒駕事故發生,立委就連署提案,提出各種主張,但也許是因為法案在審查過程,出現不同版本競合,也難免遺珠之憾,畢竟這些建議與主張,有許多在國外行之有年,在酒駕問題沒有獲得改善之前,可重新再做一番檢視。

羅淑蕾在向行政院提出質詢指出,在美國有十五個州明訂酒駕初犯就要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在俄亥俄州,甚至強制規定有酒駕前科者要更換酒駕車牌;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作為懲罰酒後開車,發給被拘留過的酒駕駕駛員特殊汽車牌號。與普通號牌惟一不同的是特殊號牌都以字母「O」開頭。遇到帶這種號的汽車,行人「敬而遠之」,警察嚴加監督,很能觸動酒後駕車者的思想。

李桐豪表示,目前國際上已有美國、加拿大、澳洲、瑞典、荷蘭、芬蘭、丹麥、日本、比利時、法國、德國、紐西蘭、英國等國家對於酒駕累犯,規定須加裝酒測自鎖裝置酒精鎖。各國採行強制安裝酒精鎖政策後,酒駕再犯率、死亡人數等皆有顯著改善,顯示酒精鎖措施能有效改善酒駕肇事狀況。李桐豪認為,政府對於遭取締酒駕違規者,應強制要求其汽車裝置酒精鎖。實施對象應比照強制車險加費措施,車主借車予人,借車者酒駕,則借車之車主須加裝酒精鎖。車主酒駕後換新車,新車須加裝酒精鎖。或有多台車車主酒駕,則每一台車皆須加裝。

立委李昆澤曾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指出,從實務案例發現,一般民眾通常對於酒後駕駛存有僥倖心態,且酒駕行為者通常有再犯的慣性,為遏止酒駕發生,應該減少酒駕者使用交通工具的機會。他除建議增加吊扣汽車牌照處罰,還主張增加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提供他人使用之義務與責任。他還主張,有關同車共乘者之規範立法,可參酌日本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任何人知悉車輛駕駛人帶有酒氣,即不得要求酒駕者駕駛車輛以運送自己,或請託酒駕者違反規定駕駛,而共乘於車內。(時事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