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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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衛生福利部於日前行文到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要求各醫療院所日後如果有收治到未滿16歲懷孕的青少女,則是需要依據性侵害案件通報的標準作業流程,藉此 完備所應該要有的正當程序,倘若沒有依法行政的話,則會有相關的懲處規範,對此,相與衍生出來的問題意識,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事實上,該項要求醫師應作為的責任通報制,早已是行之多年,換言之,如今徒以雷厲風行的強制要求,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的程度為何?以 及預期和非預期的發展後果又為何?以此觀之,當過去的執成效果是不佳有限的,那麼,改善的因應對策,就不應該只是一再地突顯依法行政本身的嚴厲性,而是該 項隱含著某種制度運作失靈的原因究責,是否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就此而言,關於未成年進行產檢墮胎之際,醫師未通報將罰一事,宜有它不同的另類思考,這是 因為:懷孕的未成年少女到醫院診所就醫的目的,無非是為了解決眼前的棘手難題,因此,倘若對於婦產科醫師施以重罰的話,某種程度除了會背離專業信任的醫病 關係外,亦不可不加以慎防可能出現的劣幣逐良幣效應,如此一來,最終的結果將會是彼此都輸的共難下場?
除此之外,無論是侵入性或口服型的人工引產,相與因應的配套措施為何?從當事者的兩造到各自父母的原生家庭,以迄於一種整合性服務的照顧管理機制,究竟有 無有進一步含蓋醫療、社福、教育、警察抑或是司法的水平分工和垂直整合?連帶地,要如何針對懷孕一事,以進行分類且分級的必要性處置,畢竟,糾結性侵受 孕、合意性交或是迷亂雜交的不同情事,自當有它回應於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而來的殊異對應?誠然,聚焦於青少年世代的懷孕議題,所謂的加害、被 害、合意、被迫、情愫、交易等等的變異情形,是否有出現早熟但卻未臻成熟的可能迷思?至於,從避孕到懷孕的一線之隔,又是否直指當前在生理教育、兩性教 育、家庭教育、生命教育與法治教育上的資訊不對稱?以此觀之,不採到醫院看診的正常程序,而是另闢捷徑的墮胎行徑,那麼,其所投射的將會
是一種從『九月墮胎潮』到『週休假日墮胎潮』乃甚至於是『天天都是墮胎潮』的脫序現象?!
總之,冰凍三尺以檢視該項的集體現象,那麼,在供需兩者的媒合過程當中,又有那麼積極性的策進作為,就此而言,問題解決之際,是否也同時將人、人性與人命一併地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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