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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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上,為了讓犯錯的學生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大部份的學校都律定有所謂的「銷過實施辦法」,這其中包括祭出回收廢電池以抵過錯,或是以打掃巡守等的愛校服務 行徑來銷過,但也有抄心經、聖經或是淨山等權宜做法,藉此避免引起爭議,以此觀之,對於,對於學生犯錯的銷過一事,是有它延伸性思考的綜融論述。

基本上,關乎到「銷過實施辦法」的檢視判準,包括有:係以什麼教育階段的犯錯學生為其標地對象?犯錯的事項範圍為何?可以銷抵的上限或底線為何?至於,除 了銷過的消極性做法外,又有無其它更為積極性的配套措施?連帶地,從初犯、累犯到慣犯,面對此一層出不窮的偏差行為,相與對應的導正對象,又有無進一步地 深究含蓋教師們的管理知能、家長的親職觀念、同儕次文化的從眾壓力抑或是主流社會的內化影響?准此,標舉沒有問題學生而只有學生問題的成長氛圍底下,我們 整個社會如何提供一個相對優質的學習環境,那麼,從家庭教育的『身教』、學校教育的『言教』到社會教育的『境教』,在在都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事實上,即使是限縮在銷過措施的工具性範疇裡,多少還是需要誠實以對相關的提問,這其中像是設計銷過辦法一事,背後的精神旨趣為何?究竟是想給犯錯的學 生,一個改過的機會?至於,此一改過機會的恩給,又是否得以有效引領出來向上遷善的可能?就此而言,便宜行事的銷過做法,是否也會讓犯錯學生的心靈結構, 產生某種誤導的規避心態,亦即,在還有退路選項的變相解套底下,所謂銷過的真義就不在於學生本身犯錯行為的糾舉或導正,而是相關的銷過做法,充其量只是一 項有利於學校行政管理的權變措施。准此,問題的針砭就不在於只是聚焦在究竟是要採取什麼樣型態的銷過手法,藉此才能規避社會觀感的可能爭議,而是嫁接在銷 過而來的各種行為改變技巧,又有無具實地考量到不同犯錯學生的個別性差異,藉此規劃出一套「因材適導」或是「因過適管」的行為輔導計

劃!?

總之,林林總總的銷過做法,不應該是停留在表相層次的行為舉止上,換言之,從愛校行為的銷過措施到學生何以犯錯的態度認知,要如何能夠內在貫通地以達到犯過知錯並且得以避免再次犯錯的糾正真義,就此而言,要知所改過的又何豈只是犯錯的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