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弱勢族群申請法律扶助範圍,除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實務上有民眾是同財共居、卻無扶養事實,往往無法符合申請資格,此次修法一併納入法扶範疇。

 

現 行法規僅明訂法扶範圍為低收入戶或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新修條文擴大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者;若犯重罪而首次應 訊、原住民、因神經、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而無法為完全陳述、少年事件等,若無選任律師者,均能申請法律扶助。移民勞工、外籍看護、漁工以及尚未歸 化、尚無戶籍的弱勢外籍配偶,亦能申請法律扶助。

 

此外,依現行條文,僅有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使得申請法律扶助,此次修法將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而喪失居留權者納入法扶範圍,未來若外國勞工因勞資糾紛而喪失合法居留權亦可申請法律扶助。

 

因實務上偶有發生法扶申請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完全陳述狀況,又無法定代理人可代其申請之情形。為保障此類民眾權益,此次修法明定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申請人之名義代為申請。

 

新修條文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明訂為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由主管機關依前3年度平均總金額15%編列。

 

為提升法扶品質,未來法扶基金會可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辦理法扶業務。(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