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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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讓現行的產檢假更有彈性,勞動部放寬規定,日後請產檢假可用『小時』計算,亦即,每位準媽媽可有40小時的產檢假,而且雇主不得拒絕,倘若是雇主執意不讓勞工用小時方式請假的話,將可開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

基本上,隨著文明的進程發展,這使得攸關到人身權益的具體保障,也逐漸朝著建置化的目標管理前進,以此觀之,扣緊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來的修法歷 程,那麼,包括5天的產檢假、10各半天4小時的產檢假以迄於分散於40小時的產檢假,其所指涉的無非是用以突顯出來貼近孕婦人身需求而來的彈性伸縮,而 此一權變措施的策進作為,更有它回歸到以當事者較佳利益的考量準則,就此而言,當依法行政的產檢假,獲致某種程度的放寬處理,那麼,關乎到勞雇兩造的溝通 或協商機制,藉以找出多造皆贏的共好結局,這將會是該項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值得進一步探究的乃是產檢假的屬性定義以及承受成本的相關提問,就此而言,就其從孕程到產期以至於後續的生養照顧,那麼,此一連續性發展的演變過程,是否 進一步從孕婦本人以擴及到現在的丈夫與日後的父親和子女等等多造相關人士的權益保障課題,比如懷孕過程的「產檢假」、「陪產檢假」;分娩時期的「產假」、 「陪產假」以及產後扶養期間的「育嬰假」或「家庭親職照顧假」(「爸爸假」、「媽媽假」)等,亦即,關乎到生育、養育的重大生命事件,究竟係屬私領域的個 別性遭遇抑或是直指某種公共照顧的國家責任,畢竟,包括產檢在內之不同名目的不上班日,宜定義為公假、事假、病假還是特休假?連帶地,不上班一事所牽扯到 的薪資給付,從全薪、半薪、部分給薪或是全部扣薪等等的權利義務,點明出來的將會是一種含蓋個人成本、家庭成本、企業成本、社會成本、交易成本到機會成本 的綜融性考量,就此而言,關於產檢假可按『小時』計假一事的延伸性思考,就不應該僅是限縮在60分鐘為限的單位計算,而是須盤算的是一套友善的生養環境, 是否讓民眾得以有感於『願婚、樂生、能養與快活』的真實生活!?

總之,以民為重的策進作為,自當有其回應於行政效能而來的配套措施,就此而言,按『小時』計的產檢假一事,只是冰山上的一角,潛藏底下的諸多變革工程,像是性別體制、親職分工、可比價值等等公、私領域的性別現象,在在都是值得後續追索的公民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