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明化的進程,這使得對於與家庭暴力生命事件(domestic violence life events)相關的處遇準則,就不全然僅是止於法令層次,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含,點明出來的是關乎到家庭暴力處遇與防治還是有它需要進 一步檢視的命題思考,特別是回應於「兩個世界」的愛憎情結。
表: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通報單位次數一覽表
單位:次
年代 | 113 | 防治中心 | 社政 | 教育 | 警政 | 司法 | 衛生 | 診所 | 醫院 | 其它 | 合計 |
2006 | 7743 | 219 | 2939 | 1457 | 30522 | 92 | 54 | 35 | 26650 | 1131 | 70842 |
2007 | 9456 | 240 | 3361 | 1882 | 31788 | 106 | 123 | 25 | 28428 | 1337 | 76755 |
2008 | 14129 | 269 | 3704 | 2539 | 30940 | 127 | 113 | 36 | 31078 | 1206 | 84195 |
2009 | 14949 | 500 | 3900 | 3208 | 35354 | 192 | 166 | 50 | 34754 | 1854 | 9492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首先是「男性、夫權」之於「女性、婦權」的兩個世界:在這裡所直接指涉的便是父系社會裡 家父長制的文化迷思,誠然,架接在私有財的認知態度,這使得占為已有的霸權行徑,隨時都會扯動到早已脆弱不堪的兩性互動關係,就此而言,要如何針砭從愛 情、婚姻到家庭這一路走來所要被彰顯的核心價值元素,那麼,商品物化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當有其進行社會工程改革的必要;連帶而來的是「父母、親權」之於「子女、子權」的兩個世界,事實上,關於這兩個世界顯而易見的是丈夫 之於妻子的宰制關係,亦直接延伸到父母對於子女的全控模式,這此而言,要去抑制「殺子後自殺」人倫悲劇的發生,親子兩代之間的血緣關係,就不全然只是道德 兩判式的人身譴責,而是在標舉兒童與少年作為國家主人翁之際,相應於公共財(public goods)而來的積極性作為,是否已然建構成為一套縝密的安全保護網絡。
其次則是關於「私領域」(private sphere)之於「公領域」(public sphere)的兩個世界:誠然,『家家有本難念之經』突顯了家庭暴力的確是有它難以啟齒和無法梳理的結構性限制,只是,回應於像是蘊釀性、歷程性、累積 性、過程性、情境性到一發不可收拾的衝突性,著實說明了出現在一家之內的暴力情事,是否也因為被範定在私領域的自我設限裡,以致於增添了後續處遇上的困難 性,就此而言,要如何打破公、私領域彼此之間的疆域界線(boundary),進而標舉出國家作為人民最終父母所應該要兼具的策進作為,關於此一界域、藩 籬的跨越,的確是需要通盤性的擘劃;連帶而來的是諸如「家庭」之於「社區」或「機構」以及「微視」之於「中介」或「巨視」的兩個世界,亦即,要如何將單獨 個別性質的家暴案件加總以蛻變成為隱含集體意義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此一從個體、集體到整體之綜融分析觀點的羸弱、闕如,何嘗不是家庭私領域本身構築一道無法攀越高牆所造成的,又未嘗不是欠缺將家庭暴力情事以 提昇到公共性(publicness)界面範疇上所產生的!
再則,回應於治理範疇的工具性層面(instrumental level),其所呈顯出來的是「科班、專業」之於「非科班、不專業」以及「社福本位」之於「其它跨界」之兩個世界的相互拉扯,事實上,在這裡的論述旨趣 還是要回到對抗家暴的真義為何?誠然,如果是扣緊「於一處求助、僅一次陳述、獲一致答案、得一體照顧、同一段相伴、助一生守候」之『一案到底』的家暴防治 精神,那麼,關於家暴防治與處遇工作,是需要全面的檢討和議論,這是因為:在啟動一組專業團隊所設計提供的一系列服務時,實則是要涉及到水平分工與垂直整 合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case management mechanism),亦即,無法迴避的是一套跨層級、跨部門、跨領域之運作機制的有效運作;連帶地,從基礎工程、資源連結到結構解套的改造工程,指陳出 來的是之於對抗家暴,將會是一場漫漫長夜的作戰!再則,回應於家暴情事的衝突情境,那麼,現行對抗家暴專業團隊成員的心智年齡、人生歷練、價值觀念、認知 態度、自我概念以及臨變技巧能力,在在需要嚴肅檢視現行的專業自我、專業行為以及專業運作可能潛存的內在性缺失!
最後,落實在規範性層面(normative level)的檢視命題,乃是在於如何思辨被害者與加害人兩造乃甚或是多造,彼此之間的牽連影響,誠然,家暴情事背後所糾結的是某種可憐、可恨、可嘆與可 悲的複雜情愫,就此而言,所謂共犯結構裡的共難結局,其所指涉出來的無非是:在這一場家暴疑雲,包括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都是家暴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的輸家,至於,家暴的處遇與防治,也不全然是在於暴力的止惡或消弭,而是要如何讓人與人相互之間都能建築在尊重、關懷與給機會 的基石底下,藉此相迎一個共善之美好社會(common good society)的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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