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針對南部某特殊學校從過去至今多年下來所發生多起的性侵、性騷擾事件,消息一經傳開,的確是震驚整個台灣社會,對此,關於特殊學校的多起性侵、性騷擾案例,是有它延伸性思考的必要。

    誠然,整起事件最教人感到匪夷所思的乃是:就其前後三任校長任期所出現的性侵或性騷擾案例,其所指涉出來的是應該要針對當前台灣社會特殊教育的體系運作, 以提出通盤性的檢討,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就不僅是聚焦在某些的環節抑或是單純行政責任的糾舉,而是要從理念、政策、法規、制度與運作體系等等的論述架 構,以深究特殊教育制度運作的結構性失靈現象,這是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所寒的累積效應,這使得倘若只是針對此一特殊學校的單一個案進行檢視的話,是不是 可以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一點還是有些存疑,更直接地說,我們從該起事件的危機處理,以獲致到那些的教訓和針砭,至於,從特殊學校所延伸出來之 不同形式內涵的機構安置,又是否隱含相同的問題處遇!?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不只是單純特殊教育此一微視系統的行政治理,而是要提升問題的處遇層級和思維視野,也就是說,是否可以藉由任務編組的特別委員會, 以回應從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處遇計劃到解決對策,畢竟,無論是性侵或是性騷擾事件,已然不只是限縮在特殊教育,而是一種整合性別平 權、心理諮商、社工處遇以及司法服務之照顧管理的運作模式,就此而言,後續相關的因應措施自然也要有分階、分段、分級與分程的列管進度;連帶地,是否可以 將該起事件的引爆危機,以轉化成為某種轉機的問題切入,以此觀之,某些的命題思考,是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比如說:在理念層次上,特殊教育之於正常人的一 般教育,兩者之間的分殊差異為何?倘若教育的用意乃是在於『改變』,那麼,之於『改變』而來的手段、過程與目的,是否要有不同的考量,而非只是將主流社會 的常態性裁判逕行施加在資優與不優這兩種人口族群身上?

表:特殊教育法部份條文內容

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  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第二十五條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 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第二十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再則,對於生理與心理等等弱勢情境的特殊人口族群,彰顯出綱舉目張的特殊教育政策之際,理應是要更進一步地廓清它的概念內涵,就此而言,倘若是強調回歸主 流、人群融合以及社會參與的政策標的,那麼,現行所採行集體安置性質的隔離做法,是有商榷與變革之處?連帶地,現行的特殊教育法又要如何在資賦優異與身心 障礙之不同的身份類別上,以設計出合乎比例原則的差別性對待。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實乃是直接挑戰到:我們這整個社會究竟是怎麼看待這一群非我類屬的特 殊人口族群!?事實上,此一核心觀念的釐清與否,是有助於對於特教人員之質與量的根本提問!?

    總之,性侵、性騷擾事件的發生,這對於身障家庭的父母雙親來說,是何等的不堪,畢竟,身處於種種制度性障礙的不友善社會環境裡,身障者本人、身障者的雙母 到身障家庭,這一路走來的心酸淚痕,如果對照於這一次的性侵、性騷擾案例,點明了台灣社會的文明化內含,還是有它施展的進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