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陳梅芳(南基督大學博士候選人)
報載因應台灣地區孩童收出養較為寬鬆的制度設計,以致於有可能涉及到人口販賣之疑,對此,立法院可望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案,亦即,日後對 於孩童的收出養作業將採行嚴格的規範,也就是說,未來代辦孩童的收出養必須要經政府許可的非營利機構,並且要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至於,未經許可違法的 媒合者,將被處最高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准此,扣緊兒童及年少福利而來的論述基調,那麼,關於收出養的制度性變革,是有它進一步思辨、議論的必要。
表1:國內現行收出養運作情形及其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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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整理。
首先,依據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工作報告指出:2004年至2009年台灣地區各地政府辦理其監護的兒童少年出養人數共計有365人,這其中出養國內者 為163人(占44.7%)、出養國外者為202人(占55.3%),而這也彰顯了回應於在地收出養以及即時收出養的修法正當性;連帶地,相較於每年約有 近3,500個孩子被收養,以及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平均每天接到1.6通的出養諮詢電話,在在點明了收出養的需求端、供給端、媒合端、輸送端以及管理端, 還是存在一定程落差與斷裂。
至於,截至2011年10月為止,國內各縣(市)執行法院交付委託收出養與監護的訪視調查案件,僅有少數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調查,多數還是委託給相關的 社福單位代為執行,對此,從2000年至2010年法院所交查收養、監護案件的調查統計顯示:平均每年約有3,512件收養的交查案件,而這同時也突顯對 於出養的兒童及少年、收養的父母有著諸如媒合作業、生活照顧、身心適應、輔導陪同等等的需求滿足。
表2:台灣地區歷年法院交查收養、監護案件調查統計一覽表
年底別 | 收養案件調查 | 監護案件調查 | ||
交查案件:件 | 委託金額:元 | 交查案件:件 | 委託金額:元 | |
2000年 | 3,503 | 3,984,500 | 6,337 | 4,901,004 |
2001年 | 3,985 | 5,595,185 | 8,548 | 7,330,465 |
2002年 | 4,012 | 5,493,665 | 9,449 | 10,347,385 |
2003年 | 3,370 | 6,139,040 | 9,228 | 13,892,420 |
2004年 | 3,460 | 6,396,641 | 9,312 | 13,923,987 |
2005年 | 3,164 | 5,784,365 | 9,078 | 14,306,110 |
2006年 | 3,346 | 7,560,372 | 9,601 | 16,545,374 |
2007年 | 3,073 | 5,041,900 | 9,638 | 14,462,595 |
2008年 | 3,862 | 6,736,596 | 8,550 | 14,618,068 |
2009年 | 3,364 | 9,639,177 | 9,885 | 17,455,498 |
2010年 | 3,490 | 9,790,968 | 10,524 | 19,220,283 |
合計 | 38,629 | 72,162,409 | 100,150 | 147,220,283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台灣地區歷年法院交查收養、監護案件調查統計>(2011年)。
誠然,任何啟動收出養作業的當下,已然是觸及到所謂養子女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只是,該種收出養的本質實乃是一種糾雜不幸事件與負面消息而來的悲情遭遇,因此,建基在停損建置的前提底下,關於收出養而來的議題思考包括有:
- 回歸到捍衛兒少『最佳利益』的規範性層次,那麼,對於不幸遭遇的弱勢兒少,除卻屬於永 久且替代性質的家外安置服務方案外,是否還有它他另類的可能選擇(alternative)?特別是如何正視到從原生家庭、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收養家庭 到機構家庭,彼此之間的轉換時機和配套措施?也就是說,諸如支持、補充、保護以及替代等等屬性概念與功能定位,其攸關到不幸兒少的處遇真義為何?除了不同 家境、家室或家園的改變外,是否亦直指一套全人、全家、全程與全隊的照顧管理機制,是否已經成熟並且穩健運作?連帶地,無論是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在逕行 方案項目規劃設計的同時,亦指涉出來究竟我們是否如實地掌握到不同家庭型態的運作真義及其切中困境之所在?
- 事實上,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指出:於法院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調查出養之必要性,同時給予必要的協助,倘若無出養之必要者,應以書函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藉此有助於保障出養人、收養 人與出養兒童的相關權利,換言之,現行所並存正式與非正式之雙軌的收出養機制,由於包括政府許可機構以及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正式管道所要被突顯的程序正義、 把關機制、管理機制和耗時麻煩,其交易成本較高,這使得隱藏某種對價關係之非正式管道的機會成本,仍然還是有它存在的誘因條件。准此,在回歸到正式與公開 管道的收出養作業,在如何防範地下管道的人口販運流竄,一種自律、他律以及中介機制,是有它進行通盤檢討的必要?
- 最後,在還原回到工具性層次上,那麼,因應從調查訪視、裁定收養到後續追蹤的收出養作 業程序,理當是要含蓋運作流程、表單設計、權責關係、整合服務、績效管理等等的基礎工程,事實上,在這裡的思索真義乃是企求一套透明、標準與績效管理的作 業機制,畢竟,這當中還是存在許多的模糊性,比如:除了設置收出養資訊中心外,是否搭配主動、外展以及延伸性的收出養服務?至於,出養與收養彼此之間的身 心重建以及資源連結?涉到養父母、被收養孩子以及生父母的三角習題與生命故事的追索?攸關到被收養孩子之身心適應、自我認同、親子互動、關係維繫等,又要 如何被修復與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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