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在國稅局執行業務者的業別代號對照表裡,社會工作師只是被含糊歸類為代號43整合照護的執行業務者業別,如此一來,除了危及到相關權益外,更是對於社會工作師作為一種職種的直接戕害。

表1: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對照表

代號 執行業務者業別 代號 執行業務者業別 代號 執行業務者業別 代號 執行業務者業別
10 律師 20 技師 30 內科醫師 40 助產師(士)
11 會計師 21 建築師 31 外科醫師 41 藥師
12 精算師 22 公共安檢人員 32 小兒科醫師 42 醫事檢驗師(生)
13 地政士 23 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 33 婦產科醫師 43 整合照護
14 記帳士 24 工匠(工資收入) 34 眼科醫師 44 駐診拆帳西醫
15 仲裁人 25 工匠(工料收入) 35 耳鼻喉科醫師 45 營養師
16 民間公證人 26 引水人 36 牙科醫師 46 一般不分科別醫師
17 不動產估價師 37 精神科醫師 47 獸醫師
18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 38 骨科醫師 48 皮膚科醫師
19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39 其他科別醫師 49 家庭醫學科醫師
50 中醫師 70 表演人 90 其他
71 保險經紀人 91 商標代理人
52 人壽保險醫療檢查 72 節目製作人 92 程式設計師
53 物理治療師 93 專利代理人
54 職能治療師 94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
95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
61 書畫家、版畫家 76 一般經紀人 96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
62 命理卜卦 97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

資料來源:財政部。

  基本上,按照所 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才可被列為 執行業務者,至於,其執行業務的所得也被界定為: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額,也就是說,依照核定收入總額標準計算其必 要費用並加以扣除,這對於綜合所得的扣抵繳交,自然是可以產生一定程度的經濟安全保障效果。

表2: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一、律師:百分之三十。
二、會計師:百分之三十。
三、建築師:百分之三十五。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百分之三十一。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百分之七十二。
五、地政士:百分之三十。
六、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之百分之三十。但屬自行出版者為百分之七十五。
七、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人:百分之二十六。
(二)一般經紀人:百分之二十。
(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百分之六十。
八、藥師:百分之二十。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百分之九十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百分之百,藥事服務費收入為百分之二十。
九、中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百分之四十五。

十、西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百分之四十。
(2)外科:百分之四十五。
(3)牙科:百分之四十。
(4)眼科:百分之四十。
(5)耳鼻喉科:百分之四十。
(6)婦產科:百分之四十五。
(7)小兒科:百分之四十。
(8)精神病科:百分之四十六。
(9)皮膚科:百分之四十。
(10)家庭醫學科:百分之四十。
(11)骨科:百分之四十五。
(12)其他科別:百分之四十三。
(四)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五)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六)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百分之三十五必要費用。
(七)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

十一、獸醫師:醫療貓狗者百分之三十二,其他百分之四十。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四十三。
十三、工匠: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工料收入百分之六十二。
十四、表演人:
(一)演員:百分之四十五。
(二)歌手:百分之四十五。
(三)模特兒:百分之四十五。
(四)節目主持人:百分之四十五。
(五)舞蹈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六)相聲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七)特技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八)樂器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九)魔術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十)其他表演人: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百分之四十五。
十六、命理卜卦:百分之二十。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百分之三十。
十八、技師:百分之三十五。
十九、引水人:百分之二十五。
二十、程式設計師: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精算師: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百分之十五。
二十五、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百分之三十五。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百分之三十。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百分之二十三。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百分之三十五。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百分之三十。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百分之三十五。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四十三。
三十四、職能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二)掛號費收入:百分之七十八。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四十三。
三十五、營養師:百分之二十。
三十六、心理師:百分之二十。
三十七、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百分之三十。
三十八、牙體技術師(生):百分之四十。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總之,包括社會服務、幼兒保育以及護理照顧等等的工作人員等,都是某種的專精技術人員,因此,扣緊執行業務者的而來的專業認定,自然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特別是攸關到相關權益的基本保障,更有它不可退讓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