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2023年震驚全台的「剴剴案」,揭示了我國托育服務體系中潛藏的安全漏洞,進一步引發全社會對於兒童托育安全問題的高度關注,該起事件不僅喚醒了社會對幼兒權益保障的重視,也成為了用以推動〈兒童托育服務法〉制定的重要契機,尤其是隨著立法院於2026年三讀通過這部專法,我國在托育服務領域著實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這項改革是否能有效解決當前托育環境中的結構性問題?其背後的政策設計是否足以應對少子女化社會的挑戰?以下將從事實描述、原因探究、改善對策及批判性反思四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事實描述:從剴剴案到〈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制定
「剴剴案」是一場因托育人員疏忽導致幼兒死亡的悲劇事件,該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托育安全的強烈譴責與反思,而為了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在2026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了〈兒童托育服務法〉,此法規範了包括居家托育人員的執業資格、違規記點制度以及托育機構的透明化管理等多項措施,並且針對虐待兒童行為設立了嚴格的罰則,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此外,為了有效提升監管效能,該項專法要求托育機構安裝監視錄影設備,並將影像傳送至主管機關建置的「監管雲」系統保存至少30天,確保事後調查得以有據、有憑可依。
根據衛福部數據,全國目前的公私托育服務比例約為3比7,專法希望能將此比例提升至4比6,並且透過盤點公有資源、設置更多公共化托嬰中心來滿足家長需求,這些舉措顯示政府試圖以更全面的方式,具體回應全社會對於高品質、平價及近便性托育服務的人性期待。
二、原因探究:結構性問題與政策推動的挑戰
從剴剴案到〈兒童托育服務法〉的三讀通過,我國托育制度面臨的挑戰不僅源於個別案件,更深植於結構性問題,這是因為:首先,居家托育長期缺乏有效監管,根據過往研究,許多居家托育人員未經專業養成,執業標準參差不齊,導致幼兒在照顧過程中面臨潛在風險;其次,少子女化與超高齡化的雙重壓力,使得家庭結構與衍生性需求發生變化,傳統的家庭動力及其內部照顧模式,逐漸地無法滿足現代家庭對於托育服務的需求;此外,私立托育機構收費高昂且品質參差不齊,除了加重家長經濟負擔的客觀壓力外,更削弱年輕人生養子女的主觀意願。
然而,在政策推動過程中也面臨許多挑戰,例如,新法要求居家托育人員取得執業資格並接受監管,但現有培訓資源是否充足?監管雲系統雖能提升透明度,但是,又要如何得以平衡個資保護與監管需求?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探討與解決。
三、改善對策:全面提升托育服務的品質與普及性
為解決上述問題,以下是幾點具體的改善建議:
1.提升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應進一步強化居家托育人員的培訓與考核機制,確保其具備基本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同時,可考慮提供補助或獎勵計畫,吸引更多人加入合格的托育行列。
2.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建立全國統一的評鑑標準與公開平台,讓家長能清楚了解各機構的服務品質;此外,應加強對監管雲系統數據安全性的保護,以消除外界對個資外洩的疑慮。
3.建置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除了提高罰則外,應設立專責單位快速處理不當對待的兒虐情事,並提供受害家庭心理支持與法律援助。
4.推動違規記點制度:針對托育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記點管理,累積達門檻後將面臨處分,最嚴重者終生不得從業。
5.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除傳統托嬰中心外,可鼓勵發展社區型、家庭型及彈性工時制托育模式,以滿足不同家庭的多元需求。
6.加速布建公共化托育機構: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積極合作,加速盤點公共資源並設置更多公共化托嬰中心,同時,提供租金補助以降低運營成本,以進一步壓低收費標準。
四、批判性反思:制度創新與結構性限制之間的矛盾
誠然,〈兒童托育服務法〉的三讀通過,係為文明化表徵的一大進步,但其背後仍存在許多結構性限制,首先,專法強調提高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及監管,但若未能提供足夠的培訓資源與誘因,可能導致現有從業人員流失,加劇托育人力短缺問題;其次,專法雖要求提高公共化比例,但在少子女化和高齡老化所導致財政壓力日益增大的時代背景下,政府是否有足夠資源支持大規模公共化建設?更遑論於「監管雲」系統雖然強化了透明度,但其技術實現和運營維護成本,可能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大負擔。
此外,專法祭出「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的理念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可能面臨到多方利益的博弈拉扯,例如,在確保透明度與個資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以及在提升服務品質與降低成本之間,如何找到最佳解決方案,以及違規記點制度雖可提升托育人員的責任意識,但其操作細節尚未明確,並且欠缺透明公開的申訴機制,諸此種種皆需更為精細且可操作性的政策設計。
最後,〈兒童托育服務法〉試圖解決的不僅是個別案件中的安全問題,更是少子女化社會中家庭支持體系不足、性別角色分工不均、城鄉區位資源落差、科技雲端監管風險等深層、交織的結構性問題,然而,這些問題無法僅靠一部專法解決,急需推動更廣泛的社會政策改革,例如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女性就業支持,以及推廣親職教育等。
結語:邁向更安全、更公平、更普及的托育未來
〈兒童托育服務法〉的通過,乃是我國在兒童權益保障和托育服務改革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要真正實現其「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的目標,不僅需要落實各項配套措施,更需要整體社會共同努力來改變對於家庭、性別和生養育責任的既有認知基模,唯有如此,我們方能在少子女化和高齡老化的雙重挑戰下,建構一個更具韌性的共融社會。
總之,〈兒童托育服務法〉的通過標誌著台灣社會在兒童權利保障上的一大進步,但我們不能因此忽略它背後存在的邏輯矛盾與結構性限制,畢竟,真正解決問題需要的不僅是法律文本,更是政府在政策設計上的深思熟慮,以及對於社會結構性問題的全面改革,否則,「剴剴案」可能只會成為另一個被政治消費和激情過後的遺忘悲劇,而非真正改變社會的轉化契機。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3.08:「剴剴案催生《兒托法》!托育大改革,保母違規將記點、最重終生不得從業」)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專法能補安全網,卻補不了助人被耗損的裂縫
剴剴案催生《兒童托育服務法》,將事後究責往前推至資格門檻、違規記點、最高60萬重罰、監視影像監管雲,至少讓托育不再是盲盒信任。但若改革只剩監控升級,現場很快會退化成為錄影求自保,托育人力更怕、更累、更缺,家長誤以為鏡頭就等於升級的安全網,萬一出事時,制度丟出去的,往往還是第一線的社工與托育人員。
真正的改革,不是把風險外包給重罰和鏡頭,而是把專法從抓到誰轉成防得住什麼。要讓社工與主管機關具備前瞻因應能力,在危機發生前就能看見壓力累積的路徑,因而能夠提早介入。具體做法是建立高風險預警系系配合分級稽核,視案量、異常通報、家長申訴、督導紀錄的交叉指標,把監管雲升級為風險識別與品質改進的儀表板,異常模式警示、立即回訓、督導補強與機構限期改善,而不是30天雲端留存的被動證據倉庫。
更關鍵的是,當案量上限、薪資與訓練督導要能同步到位,否則只會形成有法可罰、照顧更難的下一輪悲傷循環。
在閱讀與分析「剴剴案」及〈兒童托育服務法〉制定歷程之後,我最大的感受,是一部法律的誕生,往往不是從理想出發,而是從傷痛中被迫前進。剴剴案之所以震撼全台,不只是因為一個年幼生命的消逝,更在於它殘酷地揭露了托育服務體系中長期被忽視的漏洞。原本應該最安全、最值得信任的照顧場域,竟可能成為傷害發生的地方,這使我深刻體會到:兒童保護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呼籲,而必須落實於制度、法規與監督機制之中。
進一步思考後,我也發現,剴剴案所反映的並不只是單一托育人員的失職,而是整體托育制度的結構性問題。從居家托育監管不足、托育品質參差不齊,到公共托育資源分布不均與家長負擔沉重,這些問題其實早已存在,只是過去未被真正重視。也就是說,悲劇的發生固然令人痛心,但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沒有這起事件,社會是否仍會對這些制度缺陷視而不見?因此,我認為〈兒童托育服務法〉的通過,固然是一種進步,卻也是對國家治理能力與社會責任的一次提醒與追問。
然而,法律通過並不等於問題已被解決,這也是我在閱讀後最深的一層反思。專法中雖然納入了執業資格、監視設備、違規記點、資訊透明等規範,看似建立起更嚴密的安全網,但若沒有足夠的人力、經費與配套支持,再完整的法條也可能淪為紙上規範。例如,要求托育人員提升資格,是否也同步提供合理培訓資源與職涯保障?要求地方政府建置監管雲,是否也考量到城鄉差距與行政負荷?這些都讓我意識到,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立法本身,而是如何讓制度有能力被公平而有效地執行。
從更廣的層面來看,我覺得托育問題其實也是一面社會的鏡子。它反映的不只是兒童照顧安全,更牽涉到少子女化、女性勞動參與、家庭支持不足、照顧責任分配不均等更深層的社會議題。當家長既需要工作、又缺乏可負擔且可信賴的托育資源時,托育制度的品質便不只是福利問題,而是攸關整體社會發展與未來世代信任感的基礎建設。因此,我認為我們不能把〈兒童托育服務法〉視為終點,而應該把它看作一個起點——一個重新檢視國家如何對待兒童、家庭與照顧工作者的起點。
總結而言,讓我更深刻理解到,兒童最佳利益不應只是一句法律原則,而應成為政策設計與資源分配的核心價值。剴剴案帶來的是無法挽回的遺憾,但若這份遺憾能促使制度真正改變,讓未來的孩子都能在更安全、更公平的環境中成長,那麼社會至少沒有讓這場悲劇白白被遺忘。對我而言,真正有意義的改革,不只是制定一部新法,而是讓每一位孩子都能被看見、被保護,也讓每一個家庭在育兒的路上,不再孤立無援。
「人的照顧」服務核心在於情感與專業的流動,本質上難以精準量化。目前的政策設計過度依賴外部監控與行政評鑑,雖能守住安全底線,卻無法提升服務上限。政府應正視「服務本有價值」的現實,一分錢一分貨,長期壓抑托育收費上限,雖減輕了家長負擔,卻也實質犧牲了從業人員的待遇與產業的自我管理動力。當一個托育人員能因為專業服務獲得與其價值相符的報酬,他對職業的認同感就是最好的「安全監控」,這遠比監管雲來得有效。
《兒童托育服務法》不應只是政府的管轄利刃,更應成為產業升級的推手。政府應在確保公共化托育「保底」的同時,大膽放手讓民間市場「興利」。唯有當從業環境具備足夠的經濟誘因與職業尊嚴,讓「自我管理」成為從業者的內在自律,我國的托育體系才能在少子化與高齡化的雙重夾擊下,建構出真正安全且永續的共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