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發生於新北市校園的割頸案二審定讞,犯案的郭姓少年、林姓少女分別判刑12年、11年確定,對此,楊姓被害人的父親對於該項判決深感憤怒,甚或怒轟「少事法是惡法!法官是加害者的幫兇」之類的悲慟言詞,這也得未成年犯罪及其求刑議題再掀討論。
基本上,對於該起未成年犯罪的議論,主要是聚焦於難道諸如「一條人命只值12年?」且「郭姓少年未成年,刑期3分之1就可以假釋,關4年就可以出來了,出獄時大概只有19至20歲」等『法—社會』的刑責範疇上,如此一來,日後類似殘暴、惡意的少年殺人罪,是否要以成人身分受審,且審理過程是完全公開的,媒體可以報導加害者的姓名、長相等進行法條的增修工程,這一點實有必要復歸於『法—社會』及其『社會—法』的交織性討論,畢竟,反對的一造,強調法律應以理性、專業、穩定性和普適性為基礎,而非迎合社會輿論,因此,除了依法判刑的法律規定外,是否要為一個極端的個案,進而把全部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權待遇,全部比照成年人求以重判,這部分顯然並未能符合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無疑地,支持修法者認為,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過於寬容,忽視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感受,而反對修法者則是擔心過於嚴苛的法律可能違背未成年保護原則,並會導致濫用情事。
冀此,若果還是侷限於司法少年本身的個體層次,從而忽略了制度及其大環境的運作層次,那麼,激情過後的少年曝險行徑抑或是暴力殺人事件,依舊還是無解、無奈且無助於更多文明化的思考。誠然,受害學生的雙親,除了有失去至親的悲慟外,開庭審理過程當中所加諸於身心全人的多次戕害,更讓為人父母的創傷知情療癒議題,不斷地堆積到難以修復的無語境界,這方面是有必須回歸於「認知—行為」、「犯罪意圖—行兇手段—犯後態度」及其「個體—制度—大環境」的綜融性考察思辨,這是因為:何以尋常的上課作息,少年需要攜帶凶器以自保、殺人?何以從矯正機構出來,沒有達到復歸於主流社會所應該要有的矯治效果?何以從矯正機構逕自回到一般校園,而無任何的事後防治措施?何以起心動念的當下,會直接攻擊要害於非讓人致命不可?何以凶案發生之後,會有嬉戲玩弄舉措?以及何以會有出監後加倍奉還的報復主義心態?諸如此類的提問或謎團,除了直指少年早熟但卻未臻成熟的個人動力外,背後所墊付的制度設計運作、社會保護氛圍等生態系統環境歸因,又是否一併且通盤地進行諸如家庭功能失調、校園霸凌問題、心理健康資源不足,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等深層社會結構性條件的反思、檢討?
總之,新北校園割頸喋血案是一個令人深思的悲劇,它不僅挑戰了我們對於司法正義的認知基模,也迫使我們重新審視〈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社會制;連帶地,在追求正義和安全的過程中,尤須避免情緒化決策,更應注重制度設計中的科學性與公平性;於此同時,我們亦有責任去探討如何通過認知教育、家庭支持和資源分配等多方面努力,從根本上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
對此,諸如「沒人願意花10多年去養一名未成年殺人犯!」、「一條人命是悲劇、百條人命是數據、更大的不堪是慘劇,一切都是在等國家機器的官府編劇!」,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增修工程,是要透過制度設計以幫助人解決問題,而不是從而將人解決掉!」等社會性情緒言詞,其用意在於彰顯正義並非只有一種形式,所有的生命都值得被更深刻地尊重和守護,畢竟,這裡曾經有你、有我和有他,但是,卻是因為你的恣意作為,而讓某些人被迫要先行離開我們,尤其是你的生命存活,更不應以毀滅他人的存在為其議論的聚焦所在。
最後,不容忽視的是,每一起惡性案件的背後,都有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一條無法復原的生命,以及一段難以彌補修復的創傷,當法律無法滿足受害者及其家屬對正義的期待時,其所帶來的不滿和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也請記住:沒有悲觀,也沒有樂觀,至少,還留有一個希望的達觀,去感謝有人願意用行動讓人們相信,看過黑暗的事件之後,仍然保持善良。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2.16:「新北割頸案,輿論喊修法 林智群:為極端個案把未成年比照成人公平嗎?」)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憤怒要被聽見,制度要能止血
新北割頸案三審定讞:乾哥12年、乾妹11年,被害父親痛斥「少事法是惡法、法官是幫兇」的悲憤,可以理解,因為失去孩子的創傷不會隨判決結束。但是把「一條人命只值幾年」化為修法口號,也可能把少年司法推向情緒化的單一解方。少年事件處理法確有「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得假釋」規定,但前提是「有悛悔實據」與程序審查,並非保證提早出獄。
從社工的視角可以同時做兩件事:一是把被害家庭的司法陪伴、哀傷支持、資訊可近性做成常態;二是補上少年出入矯正後的高風險追蹤、校園暴力預防與家庭支持,避免「回到社區卻無人接手」。正義不只在刑度,更在於能否讓下一個孩子不必用生命換來的只有討論。
學生評論練習
2023 年12月25日午間,土城某國中發生的一起駭人的兇殺案震驚社會。
年僅15歲的國中少年為了替其「乾妹」出一時之氣,竟持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
隔壁班楊性少年的頸、胸等致命部位連刺10刀致死,涉案少年與教唆殺人的「乾
妹」雖依殺人罪遭起訴,但未滿18歲的兩人在與的「雙重保護」
下皆獲減刑。一審僅各判9年及8年有期徒刑,2025年12月的二審基於多方考
量加重其刑也僅各加3年刑責,雖高檢署以裁罰過輕再度上訴,然最高法院最終
於2026年2月駁回,維持二審刑度,即涉案少年12年、教唆的「乾妹」11年
有期徒刑之裁罰,且執行與三分之一即可假釋,全案定讞。另傳:涉案少年於行
兇後拍下受害楊性少年搶救畫面示於網路,下標為「最美的風景」,而教唆行兇
的「乾妹」亦在被害少年搶救不治後於限時動態寫下「我未成年,法律會保護我」
等令人髮指之言行。此案兇殘手法與犯後毫無悔意之行徑,引發一連串對之法制爭議,朝野間亦炮聲隆隆,直指社安網及社維法的彌天漏洞,而悲痛
欲絕的楊父哭喊的那句「少事法是什麼惡法」更是深深刺痛每一位為人父母者的
心。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臺灣專為保護12至18歲犯罪少年所制定的律法,其宗旨
為透過教育輔導的方式以期對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少年罪犯達到矯治效果,並給
予再一次重啟人生的機會。然在2023年的土城案後,台灣未成年犯罪且傷人致
死之案件仍層出不窮,如2024年是5月新北淡水案:17歲少年為替父出氣,在
源於6000元工程款的糾紛中,持折疊刀狠刺受害者13刀致死。2025年9月台
中沙鹿案:17歲少年因懷疑女友移情別戀,在相約見面時以預藏40公分長刀狂
砍受害者31刀致死。另土城犯案少年及其「乾妹」前科累累,曾涉及霸凌、性
侵、吸毒等案件,卻因「未成年犯罪塗銷制度」而查無刑案紀錄,法制姑息的結
果令其埋下觸犯滔天大罪的種子。故制定「兒童除罪、少年減刑、塗銷
前科」等種種保護大傘對犯案少年而言究竟是自新的機會,抑是無盡的縱容?
冀此,筆者呼籲:在純樸風氣已大幅改變的現今社會,立意良善的
應與時俱進的修正,並建議如下:
(1)明定故意傷人致死不得假釋:以土城案為例,涉案少年及其「乾妹」已獲
保護予以減刑,故定讞之12年及11年刑責需全數執行完畢,不得假釋。
(2)假釋分級制:現行「刑期執行逾三分之一得予以假釋」之法規必須
修正,應考量一般案件、暴力致重傷、傷人致死等不同犯案級別及對他人造成身
體法益侵害之程度明定假釋門檻之差異。
(3)前科塗銷限制:雖日前司法院已通過「少事法修正草案」,將引起各界強烈撻
伐的「刑後期滿三年,無論有無再犯一律塗銷前科」之謬法修正為「刑後三年為
觀察期,若再犯則不予塗銷前科」,然筆者質疑這「明定三年」的期限是否會致
犯案少年仍存僥倖心態,故建議應在三年的基礎上,「不明定觀察期限」,依犯罪
情節重大層度展延之。
(4)假釋審查需納入被害方意見:為更嚴格的審查加害方是否真正峻悔,假釋審
查除更嚴謹的綜合評估再犯風險、矯正成效等,並需視「參酌被害方意見」為重
要依據。
在少年犯案議題上,雖應考量未成年者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及少年犯罪背後可
能受複雜的家庭或環境因素影響云云,故基於少年人權應允許其「容錯率」,並
施以教育,協助少年犯回歸正常人生。然第63條之明文規定「未滿18
歲之人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已對少年犯網開一面,若亦一味的「無
差別」保護犯重案少年之種種權益,那麼對於被兇殘傷害、生命嘎然而止的被害
人及其家屬,甚或社會大眾而言,公理何在?故筆者呼籲:緃因有其存
在的重要性而不可廢除,然為避免非行少年更加肆無忌憚的向下沉淪及不受黑幫
利用成為犯罪工具,「修法」絕對是必須且刻不容緩的事實。
新北校園割頸案的判決結果,再次引發社會對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與社會價值的辯論。郭姓少年與林姓少女分別判刑12年、11年,卻可能在服刑三分之一後假釋出獄,這讓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也讓人質疑「一條人命只值幾年?」。然而,法律的設計不僅是懲罰,更包含教育與矯治,如何在保障未成年者人權與維護社會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成為制度的核心難題。
回想我在國小時,曾親眼見過高年級學生欺負低年級,學長學弟制度嚴重,讓許多孩子在校園裡感到恐懼。到了國中,外國轉學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遭到霸凌,甚至在性向議題上,也有人因為與眾不同而被排擠。這些事件雖未造成生命危險,但卻反映出校園中暴力與歧視的陰影,若未及時介入,便可能演變成更嚴重的悲劇。
因此,少年犯罪不能僅以個人心智未成熟來解釋,背後往往牽涉家庭功能失調、校園霸凌文化、心理健康資源不足等結構性問題。若制度只在事後懲罰,而忽略事前預防與陪伴,悲劇便難以避免。司法正義不應只是量刑的長短,而是能否讓下一個孩子不必用生命換來社會的反思。
總結來說,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法律修正固然重要,但更迫切的是建立支持系統,讓家庭、學校與社會共同承擔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減少校園暴力,讓每一個生命都被尊重與守護。
這份心得不僅呼應了案件的社會討論,也融入了我在校園中親身感受到的霸凌經驗,呈現出「個體—制度—環境」交織下的深層思考。
這起校園悲劇讓人心碎,更點出了法律與現實的巨大落差。我們常說法律是為了保護人,但當「加害者的保障」看似遠大於「受害者的公義」時,社會的憤怒是必然的。
這不只是刑期長短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在每個環節都失靈了:從家庭失調、矯正無效到回歸校園的配套缺失,讓法律變成了無法止痛的空殼。
我們必須反思:如果矯治體系只是把孩子關進去,卻沒能修補他扭曲的價值觀,那回歸社會是否只是一場未完的噩夢?法律的初衷是轉向與教化,但這不該成為對被害者家屬二度傷害的藉口。
正義不該只有一種聲音,應有溫度,而非只是冷冰冰的法條。修法不只是為了重判,更是要檢討如何接住那些破碎的靈魂。法律應是保護傘,而非惡行的避風港;別讓「再給一次機會」的仁慈,變成對無辜生命的殘忍。
這起新北校園割頸案讓人深刻感受到正義與制度之間的衝突。被害者家屬的悲憤可以理解,畢竟失去至親的傷痛無法用任何刑期衡量,因此社會出現「刑責過輕」的質疑聲浪。然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設計本意在於保護與矯治未成年人,而非單純以報復為目的的懲罰,這也使得是否修法成為兩難議題。
我認為,若僅因極端個案就全面加重刑責,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甚至忽略未成年人尚有改過自新的可能。但同時,制度也不能忽視被害者的權益與社會安全需求。因此,真正需要檢討的,不只是刑期長短,而是整體制度是否失靈,例如家庭功能不彰、校園輔導不足,以及矯正後缺乏完善的追蹤與支持機制。
這起事件提醒我們,預防勝於懲罰,唯有從教育、心理輔導與社會支持多方面著手,才能減少悲劇再發生。在追求正義的同時,也應保持理性,讓制度更完善,而非流於情緒性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