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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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新北市校園的割頸案二審定讞,犯案的郭姓少年、林姓少女分別判刑12年、11年確定,對此,楊姓被害人的父親對於該項判決深感憤怒,甚或怒轟「少事法是惡法!法官是加害者的幫兇」之類的悲慟言詞,這也得未成年犯罪及其求刑議題再掀討論。

基本上,對於該起未成年犯罪的議論,主要是聚焦於難道諸如「一條人命只值12年?」且「郭姓少年未成年,刑期3分之1就可以假釋,關4年就可以出來了,出獄時大概只有19至20歲」等『法—社會』的刑責範疇上,如此一來,日後類似殘暴、惡意的少年殺人罪,是否要以成人身分受審,且審理過程是完全公開的,媒體可以報導加害者的姓名、長相等進行法條的增修工程,這一點實有必要復歸於『法—社會』及其『社會—法』的交織性討論,畢竟,反對的一造,強調法律應以理性、專業、穩定性和普適性為基礎,而非迎合社會輿論,因此,除了依法判刑的法律規定外,是否要為一個極端的個案,進而把全部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權待遇,全部比照成年人求以重判,這部分顯然並未能符合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無疑地,支持修法者認為,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過於寬容,忽視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感受,而反對修法者則是擔心過於嚴苛的法律可能違背未成年保護原則,並會導致濫用情事。

冀此,若果還是侷限於司法少年本身的個體層次,從而忽略了制度及其大環境的運作層次,那麼,激情過後的少年曝險行徑抑或是暴力殺人事件,依舊還是無解、無奈且無助於更多文明化的思考。誠然,受害學生的雙親,除了有失去至親的悲慟外,開庭審理過程當中所加諸於身心全人的多次戕害,更讓為人父母的創傷知情療癒議題,不斷地堆積到難以修復的無語境界,這方面是有必須回歸於「認知—行為」、「犯罪意圖—行兇手段—犯後態度」及其「個體—制度—大環境」的綜融性考察思辨,這是因為:何以尋常的上課作息,少年需要攜帶凶器以自保、殺人?何以從矯正機構出來,沒有達到復歸於主流社會所應該要有的矯治效果?何以從矯正機構逕自回到一般校園,而無任何的事後防治措施?何以起心動念的當下,會直接攻擊要害於非讓人致命不可?何以凶案發生之後,會有嬉戲玩弄舉措?以及何以會有出監後加倍奉還的報復主義心態?諸如此類的提問或謎團,除了直指少年早熟但卻未臻成熟的個人動力外,背後所墊付的制度設計運作、社會保護氛圍等生態系統環境歸因,又是否一併且通盤地進行諸如家庭功能失調、校園霸凌問題、心理健康資源不足,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等深層社會結構性條件的反思、檢討?

總之,新北校園割頸喋血案是一個令人深思的悲劇,它不僅挑戰了我們對於司法正義的認知基模,也迫使我們重新審視〈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社會制;連帶地,在追求正義和安全的過程中,尤須避免情緒化決策,更應注重制度設計中的科學性與公平性;於此同時,我們亦有責任去探討如何通過認知教育、家庭支持和資源分配等多方面努力,從根本上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

對此,諸如「沒人願意花10多年去養一名未成年殺人犯!」、「一條人命是悲劇、百條人命是數據、更大的不堪是慘劇,一切都是在等國家機器的官府編劇!」,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增修工程,是要透過制度設計以幫助人解決問題,而不是從而將人解決掉!」等社會性情緒言詞,其用意在於彰顯正義並非只有一種形式,所有的生命都值得被更深刻地尊重和守護,畢竟,這裡曾經有你、有我和有他,但是,卻是因為你的恣意作為,而讓某些人被迫要先行離開我們,尤其是你的生命存活,更不應以毀滅他人的存在為其議論的聚焦所在。

最後,不容忽視的是,每一起惡性案件的背後,都有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一條無法復原的生命,以及一段難以彌補修復的創傷,當法律無法滿足受害者及其家屬對正義的期待時,其所帶來的不滿和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也請記住:沒有悲觀,也沒有樂觀,至少,還留有一個希望的達觀,去感謝有人願意用行動讓人們相信,看過黑暗的事件之後,仍然保持善良。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2.16:「新北割頸案,輿論喊修法 林智群:為極端個案把未成年比照成人公平嗎?」)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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