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新住民簡姓女子前年因與婆家爭執,負氣帶9歲、10歲的2名女兒到新店碧潭下水,致2幼女溺斃,台北地院去年判處簡女16年6月徒刑。簡女丈夫日前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60萬元。北檢審議後,認為簡女丈夫身為配偶,在她左眼失明無法工作後,不但未適時予以支持、且在她返台定居面對公婆壓力時,仍未予關心及排解,最終造成這起家庭悲劇,決定酌減補償金四成,補償216萬元。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若申請人簡女丈夫對北檢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金金額不服,可向台灣高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36歲簡女出生於大陸地區湖南農村,由祖母撫養長大,自小與父母關係疏離。民國103年與台籍丈夫結婚,薪水幾乎給丈夫進行投資。簡女111年因投資糾紛被合夥人砸瞎左眼後,因無法從事工作,只好攜2名幼女隨丈夫回台定居,並與公婆同住,但簡女不適應在台生活,常與公婆爭執。

113年7月2日上午,簡女又與婆婆因細故口角,一氣之下帶著2幼女搭乘計程車前往捷運新店站,3人再步行到碧潭邊,簡牽著2名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讓2名女兒被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簡女翌日報警,警消尋獲2名溺水姊妹時,均已無生命跡象。北檢依《刑法》殺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簡女,移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審理時,簡女供稱,她想對2名女兒說對不起,也知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願意接受審判結果;並稱她能撐到今日,要謝謝女兒托夢給她,公訴檢察官以她殺害2幼女犯行重大,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北院認定,簡女因報復心態犯下故意殺害兒童罪行,她利用2名幼女信任,誘使2幼女進入碧潭而溺斃,惡性重大,但審酌她自首,且受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以及她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狀,判刑16年6月。案經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簡女丈夫日前以2幼女遭妻子殺害,以被害人父親名義,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共計360萬元,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據台北地院判決書載明,簡女因其左眼失明後,使其原本在大陸地區從事之護膚品電商、紋繡工作無法繼續,而患有身心疾病。但簡女丈夫身為配偶未能適時予以支持。

北檢審議會認為,判決指出簡女112年7月返台定居後,需要適應新環境與人際關係,但面對與公婆同住之壓力及生活習慣等不適,簡女丈夫仍未給予關心及排解家庭摩擦,進而成為簡女殺害2名幼女的犯罪動機,導致發生這起家庭悲劇,難認簡女丈夫對於本案沒有責任,因此決定酌減補償金金額四成,核准補償金216萬元。(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