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郭姓少年為替林姓少女出氣,民國112年持刀刺殺同校國中生,一審將郭及林各判9年、8年,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2日認定2名少年請求輕判無理由,但依據醫療機構針對少年個別相關之評估結果、再犯風險的調查報告,檢方請求重判有理由,將郭姓少年改判12年、林姓少女改判11年。可上訴。
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民國112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被害人楊姓學生為割頸等不法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本院送請醫療機構所為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之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未能納入整體衡量,尚有未恰,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少年被告2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則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少年被告2人所處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高院經分階段綜合考量少年被告2人所涉非行之行為情狀、其等行為人情狀,以及基於促進其等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所應考量之相關事由,並斟酌檢察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少年被告2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所表示之意見,基於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之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之制度目的,分別將郭判處有期徒刑12年,林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死者家屬聽聞判決後,情緒失控悲吼「給他們機會,誰給我們機會」,崩潰哭著出法庭。(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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