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郭姓少年為替林姓少女出氣,民國112年持刀刺殺同校國中生,一審將郭及林各判9年、8年,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將郭姓少年改判12年、林姓少女改判11年。可上訴。死者父母聽判後崩潰哭著出法庭,認為司法保護加害者,卻凌虐被害人家屬。死者家屬下午透過新北市議員石一佑發布不自殺聲明,凸顯司法制度對被害者一方不公。
聲明全文:
誰來還我兒一條生命?
這不是踐踏被害人生命,凌虐被害人家屬嗎?
面對今天的到庭聆聽判決我崩潰了,一條年輕的生命就這樣在校園中消失了而加害者男的判12年,女的判11年,再假釋一下可能很快就出來了,繼續危害社會繼續的踐踏凌虐而陷入一個惡性循環,然後又繼續傷害另外一個無辜的家庭。
絕望中的不自殺聲明!
我們非常恐懼加害人假釋出獄後的報復,我必須鄭重聲明,我和我的家人不會自殺。但我也要讓社會知道,這個判決結果,對我們家屬而言是極度難以承受的。不是因為我們輸不起,而是因整個制度一次又一次地傷害我們,被害者不重要。
現實生活中是被害者家屬與證人,每天活在恐懼之中;而加害者,卻受到司法體系層層保護,那請問,誰來保護我們的生命安全?
面對我兒受害者所承受的對加害者刑事寬容、民事卸責,對我們被害者家屬是雙重傷害!民事部分目前判賠938萬但對方聲稱沒有財產,無法強制執行,我們拿到的只是一張債權憑證。
刑事部分(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對他們百般寬容。民事部分他們只想耍賴、賠一點錢就算了,甚至於兩手一攤說沒錢,請問這不是雙重傷害,是什麼?
我們失去孩子,卻還要一次次承受制度告訴我們:(你們只能認命。)我們就是被(少年事件處理法)凌虐的被害者。我之所以說(少年事件處理法)是遮羞布原因在於加害者的資料,我們不能帶信賴的人旁聽,卻被請出法庭,依第36之一條申請信賴之人到庭卻被一句(有礙少年健全成長駁回)。
但同時我們全家的地址、個資卻被查得一清二楚讓殺人犯知道我們住在哪裡?甚至還讓被害人與秘密證人當場對質。請問這樣的制度到底是在保護誰?
知法犯法的人囂張跋扈,安分守己的人遍體鱗傷。這就是我們被(少年事件處理法)凌虐的現實。
經過一審、二審這條漫長的路只能說我兒受到不對等武器攻擊,而讓身為人父的我亦受到少事法不對等武器的凌虐,我也一樣無能為力!究竟我們的司法能夠還給被害者什麼公道?
我一定上訴到底,請司法還我們一個公道!
謝謝這一路走來陪伴我們的好友石一佑議員、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生命權平等協會、孩想陪你長大聯盟、以及社會大眾給我們支持的力量。謝謝您們,讓我們不孤單!
楊爸楊媽感謝您
114/12/23中午12:30分(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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