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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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近期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此一系列的修法舉措,其目的旨在於回應憲法判決與社會期待,至於,主要的修法內容包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律折抵;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比例化,以及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等五大重點,無疑地,此次的修法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801號及憲法法庭的多項判決,並且廣泛吸納學界與司法實務的意見,藉此加強刑罰執行的公平性和嚴謹性,同時兼顧人權保障,然而,這些修正草案在實施上可能面臨到多重挑戰,尤其是在法律公平性與社會正義之間的平衡拉扯。

事實上,本次修法的背景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探討,像是:

(一)憲政需求與人權保障: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的規定,顯然,除了是基於〈憲法〉對於人權保障的要求外,司法院釋字第801號更是明確指出,對於無自我辯護能力的被告執行死刑,實有違反比例原則與人道精神之虞,如此一來,該項的修正,正是用以體現刑事司法體系對於弱勢群體的社會性關注;

(二)社會安全與預防再犯: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的規定,據以反映全社會對於嚴重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這是因為,近年來數起的重大犯罪案件及其所引發社會的輿論譁然,突顯民眾們對於公共安全的高度關注;

(三)司法實務的公平性:修訂羈押日數折抵假釋執行期間以及撤銷假釋後殘刑比例執行的規定,乃是為了解決過去刑期計算不一致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藉此讓司法實踐更加符合所謂的平等原則;

(四)死刑爭議與國際趨勢: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的規定,則是為了避免刑罰執行出現漏洞,然而,此項規定卻也引發關於廢除死刑的進一步議論,畢竟,相迎於國際社會所逐漸形成廢除死刑的時代趨勢,關於廢死議題的立場,仍有待進一步的明確廓清。

誠然,儘管此次的修法兼具進步的積極意義,但仍有許多的細節,值得進一步探討與改進:

(一)加強配套措施: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的規定,應同步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評估機制,有效鑑定精神障礙者的責任能力,藉此避免法律被濫用,同時,需要強化社區支持系統,以避免此類群體因為缺乏適當的社會性照護而再度犯罪;

(二)平衡懲罰與矯正功能:對重大暴力犯罪實施不得假釋的規定,雖然旨在於嚇阻犯罪及其回應全社會對於嚴重犯罪零容忍的態度,但是,也有需要去考量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對無期徒刑受刑人完全剝奪假釋機會,是否會導致其喪失改過自新的復歸動力。冀此,當可考慮設置更高門檻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假釋審查機制,而非一刀切的禁止假釋,來讓諸如矯正、人權等複雜議題,被掩沒於牢獄的終身監禁中;

(三)數據支持政策制定:在制定如羈押日數折抵等技術性規範時,應充分參考統計數據與實務經驗,但這些技術性規定又是否真正符合公平原則,仍有待檢驗,就此而言,實有必要透過對於過去羈押日數折抵對於受刑人假釋率及再犯率的可能影響分析,以制定更兼具大數據科學依據的公共政策;

(四)逐步推進死刑改革:關於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的規定,應同時考量國際人權潮流和國內民意,然而,在不影響當前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的討論進程,尤其是透過舉辦公民論壇或委託學術單位,以進行社會性對話的改革共識,畢竟,臺灣作為一個逐漸融入國際人權潮流的國度,如何在廢死議題上取得社會共識,這仍是一大挑戰;

(五)法律教育與宣導:為了讓修法能夠真正落實,政府應加強對司法人員、律師及全民的法律素養及其認知教育,使其充分了解新法內容及其背後的理念,避免因認知不足而造成誤解或執行偏差,換言之,擺盪於司法正義的「法—社會」及其實質正義的「社會—法」,理應有其衡平關係的比例原則。

職是之故,本次的〈刑法〉修法雖然展現了回應民意與憲政要求的積極態度,但仍需警惕以下幾個潛在問題:

(一)公平性與比例原則的挑戰:完全剝奪重大暴力犯罪者的假釋權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某些情況下,一刀切的僵化規定可能會忽略受刑人的個別性差異,導致過度懲罰或資源浪費,進而忽略所應該被強調的公平正義;

(二)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間的平衡: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固然是符合人道精神,只不過,如何防止此類群體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責任?這部分時有需要更為細緻的法律設計與監督機制;

(三)死刑存廢爭議:死刑相關規定的修正,再次將廢除死刑的兩難議題,推向風口浪尖,就此而言,對於尚未完全廢除死刑,但卻是要面對國際壓力與內部輿論的臺灣社會來說,關乎到死刑的存廢議題,勢力成為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結構性限制與資源分配:在推動新法實施時,政府是否具備足夠的人力與資源來支持相關配套措施?比如心理健康評估機制、假釋審查機制等,均需要額外的人力與經費投入,否則,可能只會淪為紙上談兵。

總之,此次五重點的修法內容,雖然具有用以回應憲政需求、促進公平正義,以及強化社會安全方面等積極意義,然而,其成效仍然胥賴後續配套措施的完善與落實,特別是如何以更開放的認知態度,去思索死刑存廢等爭議性議題的社會性對話,畢竟,司法改革從來就不是一條直線,而是一場需要不斷反思與調整的旅程,寄望能以此次修法為契機,在人權保障與社會秩序之間,找到一個更為平衡與和諧的次佳選擇(secondary choice)。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10.30:「政院修正刑法,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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