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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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以來,地方政府每年依法辦理兒權公約教育訓練,主要目的乃是為了提升政策執行者對公約精神與條文內容的理解,並檢視法規落實情形,然而,這些訓練多數停留在形式化的層面,僅滿足依法行政辦理的最低要求,未能有效促進參訓人員的深度認知與實際應用能力,如此一來,針對包括地方主管機關的社會局和兒少業務的相關人員等參與培訓對象,要如何找到一種相濡以沫的協力底蘊,這使得相關聯的命題旨趣,便有進行通盤檢視之必要。
每年照例辦理的教育訓練,除卻完備必要的通過性儀式外,如何窺見出來與時俱進的變遷意涵,特別是該項相西方文明的〈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兒權公約)又要如何接軌、鑲嵌且會通於東方靈魂的臺灣社會,那麼,以下的命題考察,實有其回歸於「個體—制度—大環境」以及「法—社會vs.社會—法」的觀照論述,這其中包括:(一)兒權公約的招生對象:從主管機關以延展到各目的事業主管,就此而言,從社會局的兒少科到其他科別、從社會局到跨局處、從政府機關到民間單位,當有必要扣緊業務協調和服務整合的行政管理主義及其應有的創新與深度,來讓兒權公約素養,成為一線同仁所須兼備的工作職能之一;(二)兒權公約的供需涵養:兒權公約的教育訓練,首重於從供給端出發的教育訓練充權,進而忽略兒少需求端的培力賦權,就此而言,如何將兒權公約的精神理念,確切落實成為兒少族群的認知基模,這部分體制性、常態性的規劃工程,是有嚴肅看待之必要;連帶地,從兒少、成人、公私部門、一般大眾,以迄於從傳統到當代的全社會兒權涵養,更直指該項教育訓練的廣度、深度、厚度、強度和韌度,宜有整體性檢視評核之必要。
(三)兒權公約的文明化落差: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至今,層出不窮戕害或剝奪兒權情事,突顯出來的乃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這部分除了糾結有東、西不同國度社會的文化底蘊外,尤其是對於當前人權意識高張的臺灣社會來說,權利行使已然遠超乎責任義務的衡平、比例,乃甚至於淪為各項脫序、迷亂現象,以此觀之,緊扣「兒—權—兒權—兒權公約」的演進歷程,也讓擺盪於復權、維權、平權、增權、充權、加權、賦權、減權、少權、限權、縮權的一字之差,實有必要進一步廓清未成年兒少的權責對應、父母家庭的親職角色、國家機器的法定責任,以及賡續薪傳的文明內涵,也就是說,西方文明所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東方則是注重家庭倫理與集體責任,要如何在此文化差異中找到平衡點,來使兒權公約既能符合國際標準,又能借力使力融入於臺灣本地社會,這會是一項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四)兒權公約的變異情勢:扣緊年齡、性別、身心狀況、家庭條件、社經水準或人文區位等變異組成,也讓該項規範、應然、抽象的兒權理念,映照於工具、實然、工具的兒權作為,兩者之間的落差或斷裂,是有必要進行相關的爬梳工作,像是從菁英兒少到一般兒少的代表性意義及其各群體在權利保障上的需求差異顯著;從主流兒少到多元兒少的積極性對待;從公領域到家庭私領域的兒權實踐;從常識到有聽聞及其有素養的兒權理念落差;從發展意涵的兒權精神到創傷修復的停損設置;從兒少個人動力、父母家庭動力、社區守護動力到系統整合動力;從社政、教育、勞政、民政、警政、文化到司法等網絡協力;以迄於從靜態到動態的兒權涵養培力。
總之,每年依法行政辦理的教育訓練,要如何超脫績效列管的KPI(Key Performance Index),以提升到充權蛻變的KMI(Key Milestone Index),這部分所直指儀式主義的解構和新構,實屬迫切與必要,像是:(一)深化教育訓練內容:將教育訓練從形式化辦理,轉向實質的內容深化,包括案例研討、模擬情境及跨領域合作等多元化課程設計,以提升參訓者於對兒權公約精神的理解和應用能力;(二)建立需求導向機制:透過問卷調查或焦點訪談,了解不同部門業務兒權運用的實際需求,以進一步設計符合需求的教育訓練內容;(三)推動跨部門協力:整合社政、教育、警政、司法等部門資源,建立橫向溝通和資源共享的全社會協力機制,以共同推動兒權公約的理念落實;(四)文化適配性調整:教育訓練中融入東方文化特質,例如家庭親職角色及代際責任的探討,以促進公約理念與本地文化之間的轉接會通,此一調整將有助於減少文化性落差,所可能帶來的政策阻力;以及(五)嫁接於全社會、跨世代及其生活性的兒權公約素養,藉此克服該項教育訓練在實務操作中,所要面臨到招生對象範疇、供需涵養失衡、文明化落差及變異情勢等多重挑戰,這才是考察該起教育訓練的針砭所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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