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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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男童剴剴因遭到惡保母姊妹的凌虐致死,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群體憤怒,根據報導,剴剴在被照顧期間,身上出現42處受虐傷痕,經過多次的醫療救助後仍不治,此案的兒童福利聯盟主責社工陳尚潔因未依規定進行必要的訪視,遭檢方起訴為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罪,經過三次的庭審,陳社工始終否認自己的責任,並聲稱自己並非主責社工,千迴百轉的該起事件同時也揭示現行社會安全網漏洞而來的系統性失靈情事。
誠然,此一悲劇事件的根本原因,係在於現行兒童保護體系中的責任劃分不清問題、收出養媒合服務管理辦法的制度性缺失,以及跨機構協力銜接與監管機制的不完善,具體而微的可能歸因,像是:(一)首先,陳社工的怠忽職守,是導致剴剴未能獲得及時獲救的直接歸因,這是因為,在她在接手案件後,對於剴剴的異常情況,並未有社工覺察能力的立即性反應,並且在訪視時也未能遵循和落實相關規定,這顯示她在職業責任上不可囿諒的所犯錯誤;(二)其次,整個收出養服務抑或服務輸送系統的協作機制,依舊存在著包括垂直串接、橫向對接、協力銜接和體制嫁接等環扣運作難題,致使共案的夥伴們,彼此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清、處遇資訊的傳遞不暢,而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合力,更遑論於如何期待能夠形成一個更具韌性和共融的兒童保護體系,藉此避免悲劇重演;(三)此外,全社會對於家庭托育的監管力度不足,缺乏對於保母的專業培訓與輔導監督,進一步加劇悲劇事件的一再發生。
冀此,針對剴剴受虐致死事件,理當有下幾個面向的策進作為,包括:(一)強化社工的專業培訓:必須加強對於社工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的培訓,以確保面對諸多變異的服務實境現場時,能夠迅速且有效地做出反應,至於,這方面的基本提問,更是在於人群服務工作背後,究竟應該要奠基於那些服務素養和人生文本,像是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專業培力、在職進修、情緒支持、社會歷練、生命文本、制度保障等;(二)明確責任劃分:應該對共案網絡成員的各自職責,進行明確的職務、職責和職能劃分,藉此避免類似「主責社工」的模糊概念和推諉塞責,來使每位的夥伴成員,都能夠清楚了解自己在人群服務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使能位置,連帶地,關乎到「一案、一社工」、「一主責、多協力」或「個案為重、家庭為要、社區為先、國家為其後盾」等社會安全網的運作理念,更須務實看待「公私不協力—權控不平等—系統不整合—夥伴不專精」的現行運作窘境;(三)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應加強對家庭托育的監管,建立定期的檢查和評估機制,以確保每一位兒童在托育過程中,都能得到應有的關注與照護,這方面尤須思索相對封閉且城堡式的學齡前托育照顧,自當有其回應於「耐心—耐力—耐操—耐煩」所需要兼具的各種配套措施。
(四)提升權社會對於兒童權益、保護的觀念認知:透過宣導與教育,以提高大眾對於兒童權益及其人身安全的社會性重視,動員各界共同參與兒童的保護工作,以此觀之,如何將悲傷激情轉化成為體制設計和制度運作的有力監督者,實為是當今文明化進程的一項重要蛻變內涵;以及(五)法律與政策的完善:需要對現有的法律和政策進行檢討與修訂,特別是透過〈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的增修,來確保能夠有效保障兒童的權益,就此而言,擺盪於「法—社會」工具理性以及「社會—法」價值理性之間的拉扯張力,西方法律框架中的技術性設計固然重要,但是,如何融入東方文化中的倫理價值,更是改革的核心挑戰。
准此,在這裡所投以地批判性反思,直指剴剴案的背後,著實反映全社會對於兒童保護的制度性缺失,社工的角色已然不僅僅只是照表操課的執行者,更應是兒童權益的捍衛者,然而,當社工本身的職責不明、素養不足時,兒童的生命安全便成一個可悲的賭注;連帶地,在現行僵化的法律框架下,又要如何能夠更好保護弱勢群體?這需要法律與社會工作的緊密結合,形成合力的守護機制,才能真正做到對兒童的保護,以此觀之,該起事件就不僅是對個別社工的責任追究,更是一項提供對於整個兒童保護體系深刻反思與策進作為的改善契機,特別是扣緊從新北樹鶯社福中心的脆弱家庭列管到兒盟的收出養媒合服務,以及從兒盟收出養業務到臺北文山居托中心訪視兒來的該起不當對待悲劇,對於所被突顯的漏接社會安全網,實有必要進一步深究,像是:從施虐保母到兒盟社工和居托訪視員的利害關係人、從兒福聯盟到大愛協會的各自母機構、從新北市政府到臺北市政府的跨轄對接機制、從脆弱家庭到收出養媒合和居托訪視服務的網絡協力銜接,以迄於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的收出養機制設計的體制嫁接等系統性失靈漏接的相關詰問。
好一個從「法—社會」出發之司法糾責和行政變革的未竟全功,畢竟,潛藏於「社會—法」的文化底蘊,更是讓所預伏悲慘世界裡的家庭人倫悲劇,隨時引爆成為難以善後的不堪事件。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壹蘋果新聞網,2025.07.17:「兒盟社工出庭不認害死剴剴,聲稱非主責社工!遭批『見死不救』」)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誠如老師所說,愷愷案發生主因包含社工怠忽職守,收出養機制聯繫缺失及對家庭托育監管不足等。雖然近期衛福部已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限制僅社會福利機構為收出養媒合機構,將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並要求從事收出養社工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童發展、兒虐辨識敏感度及納入內外部督導機制提供社工人員支持與指導等;以補強收出養制度缺失。然而如何落實新制度及確認修正之法規可以準確導正缺失,才是避免悲劇再發生之根本。我認為應就以下幾點進一步探討:
(1)受制於經費,社工之案件量常高於負荷,過多的工作量將導致分配予個案之時間下降,進而影響工作品質,是否應重新檢討整體人員配置及補助經費。
(2)在職訓練能否有效提高社工之職能及敏感度,相關在職訓練常流為形式,對提高職能效果有限。將在職訓練確實做好,提高社工及保母家訪人員之敏感度,才可有效避免兒虐發生。
(3)應推動社會以「保護兒童、終止兒虐」為己任之公民意識,任何人聽到兒童長時間哭泣或遭打罵時,立即通報1999讓相關單位介入評估與了解,並予以協助。
透過制度改善,內部人員能力提升及整體社會動員等,才能使台灣的孩子遠離兒虐風暴。
剴剴案震撼社會,暴露兒保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與社安網的系統性失靈。個案中,社工未落實訪視與責任推諉,反映社工專業訓練不足與職責模糊的困境;同時,跨機構協作與監管斷鏈,導致托育監督失能,更凸顯制度設計與執行間的落差。此案不僅是個別失誤,更是整體體制未能形成有效守護機制的縮影。唯有明確責任劃分、完善法制、強化社工能量並建立韌性網絡,才能真正保障兒童安全,避免悲劇重演。
壹、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在此,我想站在一個家訪社工的角度來探討這件事情。
一、[社會責任分散]的心理:
1、評鑑合格的媬姆:劉姓姊妹係經社會局評鑑合格的媬姆。
2、社會局曾派員訪查,並無異狀。
3、沒有鄰居反應聽到小孩被打的聲音。
4、剴剴先前就醫,也沒有醫護人員表示懷疑。
二、在過去經驗,主責社工員在事件發生後並未受到社會輿論撻伐:清華大學研究所命案、台北捷運殺人案、母弒子案導因於社工員將小孩誤判給其母親。
三、劉姓媬姆曾擔任多年幼稚園老師,有豐富的育兒經驗,所以面對一個未曾實際照顧過小孩的社工,很容易用些專業知識偽裝、瞞騙。
四、陳社工認為主責社工應為社會局的社工:在一般的概念中,在事務委外處理的情況下,一旦出問題,主管單位還是要出來負責收拾殘局。然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民間社工機構若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兒童收出養、托育服務,便負有基本的監督、通報責任。而且,剴剴是由其生母、外婆直接與兒福聯盟簽約,非社會局委託的,更不能推卸責任於社會局。
五、一般由社會局收托的案件,社會局會負責訪視、監督。惟此案少了社會局扮演黑臉,社工員於訪視時必須同時擔任輔導角色和監督角色,實屬不易。
貳、對此事件的反思:
一、擔任此工作多年的社工,對於權責的劃分仍不清楚,是否兒福聯盟沒有充份的在職教育?訪視工作要有什麼特別警覺的、遇到何種情況該如何判斷處理,兒福聯盟是否有經常的訓練?
二、兒福聯盟表示,工作章程上均有記載,是該社工未遵守。兒福聯盟未設督導人員稽核訪視記錄、未針對訪視結果開會討論,難道沒有過失?
三、媬姆是由社會局評定合格的,社會局也不該完全撇清責任。
四、效能應重於頻率:
家庭訪視的第一個月每週去看一次;第二個月隔週去看一次;第三個月每月去看一次。社會局在此事故後表示:要增加訪查次數。似乎訪視頻率高,就代表有效能,而實際上,社工員是否有實權檢查現場?是否能強制對方回答問題?是否可以當場拍照、錄音、錄影?對於現行犯是否可以現場緝捕?對於受害者是否可以立即帶離現場?社工員若強行干預,是否會面臨自身危險?答案只有最後一個是肯定的。即使媬姆是合格的,也難保其同居人、其居住環境是合格的。
五、社工出身的作家劉柏君表示:沒有一個社工不曾被案家欺騙過……..,也許哪天我負責的個案出了狀況,我也要上銬示眾嗎?醫療糾紛發生時,醫生有專法保障,而社工員卻沒有。社工研究所畢業的網紅蔡阿嘎也表示:社會安全網,絕對不是獵巫一名基層小小社工就能解決。
六、在貧富差距擴大、人口老化的社會,更需要社工人員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提升社工人員的公權力、維護社工人員的工作條件,才能鼓勵更多優秀人才加入社工的行列。可是現行社會,卻是由政府帶風向來批判一名社工員,即使社工協會出面聲援,也被一起公審。很顯然會造成民眾對社工人員的負面觀感,也影響社工新血的注入。
參、個人的建議:
一、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需要的是社會大眾對弱勢者的扶助,對危險情境的通報,而非發動網軍去攻擊辛苦社會工作者。多關心社工人員的人力配置及薪資待遇、監督政府改善社政體制,才能真正發揮公民的效力。
二、設立公辦育幼院:
由政府辨理公開招考,進用合格的保育員、社工師、特殊教育師、營養師…等。一則可以減少不當教養的發生,一則可以避免政府對外招標的弊端。
三、建立督導制度:對於訪視過程,使用錄音、錄影方式,回到工作機構與督導、複察人員再行檢視、討論,並且對於處置方式建立檔案,以教導新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