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隨著少子女化趨勢的加劇,兒童托育服務的質量與安全性愈發受到關注,對此,立法院正在審查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其用意旨在於針對零至二歲的托育服務,以進行專法規定的建制化管理,特別是關於「專心托育」特定條文的提出,如此一來,如何為兒童托育服務的法規制定,提供全多面和全方位的關照視角,便有必要回歸『法—社會』及其『社會—法』的綜融性思辨。
處於當前臺灣的勞動社會,兒童托育服務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和日漸重要,尤其是在少子女化的脆弱人口發展背景底下,家長們對於托育服務的需求與要求,早已不斷增加於從有人照顧到有專人和有專業素養的人來呵護照顧,對此,立法院正在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法案,係專門針對零至二歲的托育服務進行管理,並提出了「專心托育」的特定條文,試圖規定要求居家托育人員在收托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並禁止將六歲以下的孩童或需特別看護的兒少交由他人照顧,除此之外,這群居家托育人員在服務時間內也不得隨意離開托育地點,藉此具體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和相關權益,只不過,隨其兒童遭致不當對待事件的頻繁發生,全社會對於托育服務的質量和安全性,表達了強烈的社會性擔憂,這也讓該項〈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專法制定,更加突顯如何補實現行法律規範之不足,及其如何有效防範不當對待事件的再次發生,乃甚至於應該要對於違法的保母或托嬰中心機構,進行更為嚴格的懲處措施,甚或是要求全面暫停違法者的收托權限。
事實上,當前的兒童托育服務之所以會出現諸多運作失靈問題,實有其多方的交織原因,這是因為:
(一)首先,隨著社會型態的快速變遷,家庭結構的多樣化早已使得傳統的托育模式面臨到諸多家庭動力不足的嚴峻挑戰,許多家庭因為雙薪工作而需要依賴家外性質的托育服務支援,但是,對於托育服務的選擇兩難,卻常常陷於諸如托育資訊的不正確、不透明、不充分和不對稱等結構性限制;
(二)其次,現行的托育市場上,固然還是存在著未經認證的居家托育人員,致使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服務質量,因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或輔導,而會有加大嬰幼兒受到不當對待的受虐風險,但是,包括專業素養、倫理意識的內歸因,及其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的外在歸因,直指攸關到托育服務良窳的各項緣由,實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三)此外,社會大眾對於托育服務的認知教育和重視程度,仍有待提升,畢竟,許多家長在選擇托育服務時,往往關注的是價格便利或商品包裝,從而忽略托育服務質量和周全托育照顧建置,這也讓嬰幼兒的人身安全,逐步陷入風險管理不足的冰凍三尺之虞;
(四)最後,有效治理需要建立在數據支持與科學評估基礎上,對此,欠缺定期對於托育服務政策的成效評估,而難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整,就此而言,當有必要引入大數據的資料分析,以有效追蹤托育服務質量和家長滿意度,便於精確識別托育服務的癥結問題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連帶地,從法條的制定和公部門的輔導協力,更要防範是否缺乏對於實務現場操作的全面性考量,及其應該要有的社會性對話。
職是之故,針對上述需求、供給、媒合、輸送及其效益評估等運作困境,〈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專法制定,更要有批判性反思的基進作為,這部分除了訴諸於加強對於托育服務的監管、落實托育服務人員的專業培訓認證、推動對於托育服務的認知教育宣導,以及提升家長對於照顧服務質量的托育素養等等技為末的變革措施外,相關條文的制定,更要有超脫於『法—社會』的狹隘範疇,藉此思索執行特定條文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可受性和有效性,這是因為:法律的執行力度和監管能力,固然是用以確切保障兒童權益的關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行障礙,實有來自於全社會對托育服務的認知和文化背景等干擾變異,也就是說,唯有當社會大眾普遍認同兒童權益的重要性時,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效力,方能發揮真正的制止作用,況且若果該項的新法過於傾向高標準管理,反而可能導致市場供給不足,進一步加劇家長們的負擔。
總之,該項的專法或特定條文,旨在於突顯學齡前嬰幼兒受托品質至上的〈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只不過,更要正視私密、城堡、單人服務、非經濟範疇及其報酬非對稱等居家式托育服務所特有的托育環境、問題需求、協力資源及其托育照顧計畫,如此一來,癥結之處乃是如何針對保健和激勵等雙因子,推動通盤的結構性解套,更遑論於早已有依法懲處的相關法令規定,但是,諸如地下、未受訓和無照的居托人員,照樣流竄於不同區位的托育服務市場,就此而言,理當嚴肅看待包括口碑取向、價格取向、彈性取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等等托育服務選項的不同考量,況且還有敬業、專業所需要被奠基的制度性保障。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10.17:「立院審『兒童托育服務法』,保母違法擬可勒令停收」)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現在托育安全問題應該從制度、專業與實務解決。
我的建議是:
1️.專業化
托育人員應像醫護人員一樣,採取「持續教育積分制」,並實施三年換照一次的資格審核。所有通過資格者須在托育人員系統登記;未達標準或未完成積分者,應有明確的行政處分機制,確保專業水準不斷提升。
2️.安全監督
成立或擴編訪視單位,增加訪視員編制並做案件分流,讓訪視員能夠進行每月或不定期的現場訪視或稽核,即時掌握照顧品質與嬰幼兒安全;另外同步建立統一的評鑑標準(環境、安全防護、飲食安全等),做為是否合格與改進的依據。
3️.透明化
將現有托育查詢系統強化,除了基本資料,也加入環境照片或影片、評鑑分數、訪視報告摘要等,讓家長在選擇前能實際看到托育環境與照顧狀況,提升選擇的信心與透明度。
把以上三項整合成SOP,並嚴格把關托育安全標準與人員資格,不但能提升托育品質,也能讓家長更安心,降低因托育失察造成的社會悲劇。
政府為了改善我國少子化議題提升生育率及針對有意生育或有需求的對象提供更多元的福利及選擇,而持續推動新的方案及修法。在人口結構失衡、供需不平等的情況下,高齡、少子化確實是需要被重視及關注的議題。
針對文章主題探討,在政府不斷的提高方案及托育相關政策品質的同時,同時服務提供者的需求量越來越高,為彌補托育人員不足現況,逐漸放寬托育人員標準,卻讓受過專業課程及持有證照托育人員受到地下托育人員及結業托育人員壓迫而未得到穩定的就業保障,是否應該徹底落實管制地下托育人員及反思不同托育場所之人員資格應用。
另外造成少子化的原因「托育」是否為有能力生育的族群最大考量?以下分享生活周遭觀察的可能原因(1)物價持續攀升-照顧費用提升,不確定未來薪水是否能夠負擔。(2)生活品質考量-保留個人空間,不希望因為小孩而失去自由。(3)職場競爭壓力-雖然已有生育友善職場,但是部分工作可能存在競爭或是有升遷期待,可能造成未來回歸職場壓力。
最後,不管是「少子化」、「高齡化」等議題,都不是單純只有照顧等議題,該如何營造一個友善、舒適的社會環境讓大家能有更多意願承擔才是應該探討的。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查的〈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托育服務分為居家托育、托育機構與互助式托育,居家托育是常見三親等以外的住家收費保母,托育機構為現行公托及托嬰中心,最後互助式托育則考量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人口與經濟狀況彈性辦理多元托育服務,為積極維護兒童權利,本案增訂監管托育服務機制與罰則,呼應社會大眾對於各式虐兒案件政府應有相對應作為的期待。
但細看此案內容卻有令人疑慮之處,首先,藉由政府列冊管理並監督居家托育人員、簽訂托育契約、專業責任保險與申訴制度試圖透明化在家托育無法監管的困境,但也會因此增加不願進入監管機制的正式與非正式居家托育人員黑數,再且立委提出希望居家托育人員需專責專地並不得兼職進行托育服務,限縮居家托育人員其他社會角色與經濟收入,無法配合的居家保母也可能不願被造冊列管,是否能有效發揮政府試圖監管居家托育服務之期待,仍需以從事居家托育人員角色進行通盤考量。
再者,互助式托育服務併入公共托育服務,實則考量偏鄉地區與原住民族地區場域與人口結構,但人口稀缺區如何使公共托育成為可近用資源,交通、托育時間與費用,是否會成為另一種使用障礙;原住民族地區的托育人員是否具有多元文化能力,監督部落自治權區域托育服務之評鑑方式是否會與原住民族文化內容有所牴觸,期待此案審理時能有所討論與共識。
〈兒童托育服務法〉可以見政府保障兒童權益之意,但以人為主的服務方案,經常具特殊性、個別性與滾動式修正特性,法規制度可明訂定權利與約束義務,補強法規缺失提供全面性保護固然必須,但針對執行保育從業人員專業能力與規訓是否符合執業現場需求,從眾多個案情況轉化成通案設置制度,還是需要匯聚更多第一線人員經驗,徒法不能以自行,需納人才可行。
最近立法院在討論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其實就是希望把零到兩歲的托育服務變得更安全、更有保障。像「專心托育」這條,就是要規定保母在照顧孩子的時候不能兼差、不能隨便離開托育地點,也不能把孩子交給別人顧,目的很明確——就是要讓爸媽更放心,小孩更安全。
不過,問題也沒那麼簡單。現在很多家長因為工作忙,只能依賴外部托育,但市場上還是有不少沒拿證照、沒受訓的保母在接案,品質良莠不齊。再加上家長有時只看價格或方便性,忽略了托育的專業度,導致托育安全事件層出不窮。
我覺得,除了訂法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讓整個社會一起重視托育品質。政府要加強監管,也要提高保母的待遇和專業訓練,讓更多人願意投入這個行業。同時,家長也要學會挑選合法、有口碑的托育服務。畢竟,法律再嚴格,最終還是要靠整個社會一起守護孩子的安全,這樣新法才有真正的意義。
我覺得〈兒童托育服務法〉真的很重要,它能讓托育環境更安全,也更有制度,但也必須審慎評估實務之可行性,很多現場面臨的問題是:托育人員薪水低、工作時間長,且要面對家長們的高期待,壓力已經很大了,如果沒有配套支持,只靠罰則或規定,問題還是會重演,若可行,我想法律能兼顧實際面,給予托育人員足夠的訓練和資源,讓大家都能在安全又有愛的環境裡照顧孩子,這才是保障兒童權益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