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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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少子女化趨勢的加劇,兒童托育服務的質量與安全性愈發受到關注,對此,立法院正在審查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其用意旨在於針對零至二歲的托育服務,以進行專法規定的建制化管理,特別是關於「專心托育」特定條文的提出,如此一來,如何為兒童托育服務的法規制定,提供全多面和全方位的關照視角,便有必要回歸『法—社會』及其『社會—法』的綜融性思辨。

處於當前臺灣的勞動社會,兒童托育服務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和日漸重要,尤其是在少子女化的脆弱人口發展背景底下,家長們對於托育服務的需求與要求,早已不斷增加於從有人照顧到有專人和有專業素養的人來呵護照顧,對此,立法院正在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法案,係專門針對零至二歲的托育服務進行管理,並提出了「專心托育」的特定條文,試圖規定要求居家托育人員在收托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並禁止將六歲以下的孩童或需特別看護的兒少交由他人照顧,除此之外,這群居家托育人員在服務時間內也不得隨意離開托育地點,藉此具體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和相關權益,只不過,隨其兒童遭致不當對待事件的頻繁發生,全社會對於托育服務的質量和安全性,表達了強烈的社會性擔憂,這也讓該項〈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專法制定,更加突顯如何補實現行法律規範之不足,及其如何有效防範不當對待事件的再次發生,乃甚至於應該要對於違法的保母或托嬰中心機構,進行更為嚴格的懲處措施,甚或是要求全面暫停違法者的收托權限。

事實上,當前的兒童托育服務之所以會出現諸多運作失靈問題,實有其多方的交織原因,這是因為:

(一)首先,隨著社會型態的快速變遷,家庭結構的多樣化早已使得傳統的托育模式面臨到諸多家庭動力不足的嚴峻挑戰,許多家庭因為雙薪工作而需要依賴家外性質的托育服務支援,但是,對於托育服務的選擇兩難,卻常常陷於諸如托育資訊的不正確、不透明、不充分和不對稱等結構性限制;

(二)其次,現行的托育市場上,固然還是存在著未經認證的居家托育人員,致使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服務質量,因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或輔導,而會有加大嬰幼兒受到不當對待的受虐風險,但是,包括專業素養、倫理意識的內歸因,及其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的外在歸因,直指攸關到托育服務良窳的各項緣由,實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三)此外,社會大眾對於托育服務的認知教育和重視程度,仍有待提升,畢竟,許多家長在選擇托育服務時,往往關注的是價格便利或商品包裝,從而忽略托育服務質量和周全托育照顧建置,這也讓嬰幼兒的人身安全,逐步陷入風險管理不足的冰凍三尺之虞;

(四)最後,有效治理需要建立在數據支持與科學評估基礎上,對此,欠缺定期對於托育服務政策的成效評估,而難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整,就此而言,當有必要引入大數據的資料分析,以有效追蹤托育服務質量和家長滿意度,便於精確識別托育服務的癥結問題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連帶地,從法條的制定和公部門的輔導協力,更要防範是否缺乏對於實務現場操作的全面性考量,及其應該要有的社會性對話。

職是之故,針對上述需求、供給、媒合、輸送及其效益評估等運作困境,〈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專法制定,更要有批判性反思的基進作為,這部分除了訴諸於加強對於托育服務的監管、落實托育服務人員的專業培訓認證、推動對於托育服務的認知教育宣導,以及提升家長對於照顧服務質量的托育素養等等技為末的變革措施外,相關條文的制定,更要有超脫於『法—社會』的狹隘範疇,藉此思索執行特定條文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可受性和有效性,這是因為:法律的執行力度和監管能力,固然是用以確切保障兒童權益的關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行障礙,實有來自於全社會對托育服務的認知和文化背景等干擾變異,也就是說,唯有當社會大眾普遍認同兒童權益的重要性時,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效力,方能發揮真正的制止作用,況且若果該項的新法過於傾向高標準管理,反而可能導致市場供給不足,進一步加劇家長們的負擔。

總之,該項的專法或特定條文,旨在於突顯學齡前嬰幼兒受托品質至上的〈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只不過,更要正視私密、城堡、單人服務、非經濟範疇及其報酬非對稱等居家式托育服務所特有的托育環境、問題需求、協力資源及其托育照顧計畫,如此一來,癥結之處乃是如何針對保健和激勵等雙因子,推動通盤的結構性解套,更遑論於早已有依法懲處的相關法令規定,但是,諸如地下、未受訓和無照的居托人員,照樣流竄於不同區位的托育服務市場,就此而言,理當嚴肅看待包括口碑取向、價格取向、彈性取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等等托育服務選項的不同考量,況且還有敬業、專業所需要被奠基的制度性保障。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10.17:「立院審『兒童托育服務法』,保母違法擬可勒令停收」)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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