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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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的這一天,新北市土城區發生一起驚悚的家暴殺人事件,謝姓兇嫌因不滿法院對其妻子張姓女子的申請保護令,預謀對她及其小姨進行報復,在製造假車禍後,他持刀襲擊,最終導致兩人死亡,事件發生後,死者的家屬對於法院的處置提出強烈不滿,認為謝嫌的釋放,就等同於給了他準備犯罪的時間,進而出現無法挽回的悲劇憾事,連帶地,死者的孩子也因為該起事件而深感自責,情緒崩潰,充滿聲稱『我害死了媽媽和阿姨』的創傷情緒。
基本上,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當可追溯至家暴的長期存在,如同報導所指稱的謝嫌在家庭中扮演「小白臉」的角色,經常依賴妻子,並且多次對其施加暴力,張姓女子最終決定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藉此表達她對該段婚姻關係的絕望無奈和切割立場,只不過,從保護令的申請到核發過程,司法體系未能進行有效保護,法院在審問後無保釋回並未裝設電子腳鐐,此一錯判形勢的系列的失誤,使得謝嫌有可乘之機,多少彰顯法律在家暴防治上的不足甚或失靈,特別是對於加害者的風險評估方面。冀此,針對頻繁發生的家暴殺人事件,理應先從制度層面進行改進,這其中包括:(一)首先,法律應加強對家暴案件的處理力度,特別是對於有前科的加害者,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如電子監控和定期心理評估,甚至於預防性羈押及其多元處遇機制設計;(二)其次,應該加強全民對於家庭暴力的宣導教育,提升大眾對於家暴問題的風險認知,並提供更多的支持系統給予受害者;(三)最後,國家機器應該建立跨部門合作的執行機制,整合資源形成合力,藉此提升家暴事前防制以及事發防治的保護效率,尤其是關乎到大數據分析家暴預警系統的機制設計運作。
至於,從該起匪夷所思的人倫悲劇,自當有其相與回應的批判性反思,比如:(一)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對於家暴認知與應對的社會性謬誤,畢竟,多數國人依舊抱有「家醜不宜外揚」的固著觀念,致使受害者遭受暴力時因為恐懼、羞恥或缺乏資源而選擇隱忍,使得施暴者行為得以持續升級,最終可能導致致命後果,這種的認知基模和文化氛圍,更讓受害者無法在第一時間即時尋求專業協助,導致悲劇的一再發生;(二)其次,力道不足的法律執行效率,也使得加害者有恃無恐於到處橫行,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也是挑釁和挑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無疑地,擺盪於「法—社會vs.社會—法」的命題旨趣,社會大眾應當重視家暴事件背後盤根糾結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文化主義,藉此推動深刻的反思和變革;(三)最後,家暴殺人事件的發生,加害者的家庭背景、心理健康、自我價值,扮演重要的催化因素,因此,針對家暴的防範措施,應該要從家庭教育、群體教育、情理教育著手切入,進行認知充權教育的生命價值傳遞,從而提升個體的心理素質和社區團體的保護效力。
總之,家暴殺人事件的發生,不僅是個別家庭的悲劇,更是整個社會的警鐘,這起事件暴露出法律體系在保護受害者方面的運作缺陷,以及對於家暴問題無力以對的全社會輕忽漠視,如此一來,理應加強對於家暴的社會性認知,建立更加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厚實的文化底蘊,方能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以讓每一個家庭成員都能在愛與尊重中生活,畢竟,該起事件包裹有從冰凍三尺到直球對決的家暴情事、從初期的言語衝突到中期的肢體暴力再到最終的極端行為之家暴演進歷程、從求全尾曲到對簿公堂的家暴檯面透明化、從申請保護令到配套措施的敵暗我明態勢、從加害者到互為相對的臨場應變技巧、從自我保護到停損設置的家暴防治原則、從親密關係暴力到兒少目睹的多元處遇機制、從人身安全到身心靈戕害的家暴症候群或後遺症,以迄於從家防中心到網絡成員協力的共案機制,直指出來攸關到人、事、時、地、物的諸多家暴議題,背後所實有的歷程、轉折、積累、深邃、多重和複雜,當比想像之中來得棘手,更遑論於惱羞成怒的當街砍人行徑,早就成為不定期的媒體頭條新聞報導,這也讓『家庭—暴力—家暴—家暴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關懷意旨,有其進行通盤性檢視、檢討之必要,以此觀之,家暴殺人事件是一面鏡子,反映了家庭結構中的裂痕以及社會系統的不足,因此,就不能僅僅停留在悲劇的表面,而應深入探究其成因,並且要從文化、教育及制度層面推動變革,以構建安全、和諧的家庭、社會、人文環境。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中時電子報,2025.07.10:「家暴男狠殺妻子與小姨,孩淚崩自責:我害死了媽媽跟阿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此事件凸顯出家暴問題長期遭到忽視,許多家庭仍抱持「家醜不外揚」的觀念,使受害者在面對暴力時選擇隱忍。尤其在文化與性別權力結構不對等的背景下,女性常因羞恥、恐懼或缺乏資源,而難以尋求外界協助。我們必須強化社區中對家暴正確認識的倡導與教育,讓民眾了解家暴是犯罪,不是私事。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保護令等法律工具,但這起事件反映出保護令若缺乏即時執行與監督,對施暴者幾乎無阻嚇力,反而可能激化對受害人的報復心理。法律若不能有效落實,不僅無法保護被害人,更讓加害者有恃無恐。因此,家暴防治工作應向前推進,從學校教育、家庭親職支持、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等面向進行早期預警與介入。
這起事件,表面上是一樁家庭暴力的極端案例,但實則揭示我國家暴防治機制的深層缺陷。謝嫌長期依賴妻子經濟並施加暴力,張女無奈申請保護令,已是走投無路之舉。令人遺憾的是,司法體系未能即時提供有效保護,法院並未限制謝嫌行動或加裝電子腳鐐,導致他有機可乘,終釀大禍。
針對有家暴前科或行為模式反覆者,應積極施行高風險監控,例如電子監控、強制心理評估,乃至預防性羈押,避免潛在加害者游離法外、再度犯案。
家庭暴力不是個案,不是私領域的小事,而是公共安全與人權議題。若我們仍視之為「家庭內務」,將一再錯失阻止悲劇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