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震驚全台。為杜絕霸凌情事,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可依法申訴,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後超過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後超過五年,不予受理。凡有違規者,符合規定情節,應負責人員按情節輕重依法懲戒或懲處。針對提出安衛防護建議或對提出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員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倘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發生重大災害,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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