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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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衛生福利部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的管理機制,進行重要的法律修訂,預告修正所謂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其主要目的乃是為了強化對於不適任人員的管理機制,並且禁止那些曾經因為詐騙或虐待行為而被廢止證照的長照人員重新申請擔任長照工作,此一修法的背景固然是為了回應長照領域所出現的多起詐騙和虐待事件,致使危及到長輩的身心健康,更是對整個長照體制及其相關運作的信任度,所造成的嚴重打擊,但是,除卻工具範疇的修法工程外,背後實則隱含更多有待深究的考掘議題。
誠然,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4條的規定,所有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必須對服務使用者提供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任何形式的遺棄、身心虐待或其他侵害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此而言,本次的修法作為不僅明確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還強調長照人員在申請認證前前共同訓練課程需於1年內完成,藉此確保其專業知識與當前政策的一致性,此外,也增訂認證更新規定,放寬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6分之1積分(20點)替代全部時數,降低回流門檻,藉此鼓勵長照人員重新投入長照服務,同時亦提高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之點數由40點提高至80點,以便利彈性在職學習,至於,相對的把關機制設計,卻也讓詐騙、虐待抑或老保事件的頻繁發生,其可能的歸因事由,包括:首先,長照行業的專業性、變異性和複雜性,使得許多從業人員往往在未經過充分的專業訓練情況下,便進入此一單打獨鬥的照顧領域,導致服務質量的參差不齊;其次,長照服務的人身需求日益增加,致使運作單位為追求利潤,經常忽視一線人員的篩選、培訓,這也使得合乎消極資格但不盡然是不適任的照服人員,得以在夾縫中找到與長照服務單位彼此合利的生存之道;再則,長照人員的薪資水準普遍偏低,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也相對艱苦,這不僅會影響到從業人員的工作動力積極性和長照職業價值,也增加社會情緒管理的心理壓力,進而在不斷的勞務積累中,導致出現不自覺的不當對待行為。
除此之外,全社會對於長照服務的認知和重視程度不足,許多家庭在選擇長照服務時,缺乏全資訊對稱性的判斷能力,特別是欠缺相與對應的照顧素養,甚或是已然將家外的照顧人力,視為是重要和唯一的替代照顧者,如此一來,在需求大於供給及其孝道外包的結構性限制底下,也讓偷竊、騙財或不當對待情事,演變成為一項預期之中的發展性後果,這也讓像是強化長照人員的選拔和培訓機制、加強對於長照服務單位或機構的輔導監管,改善對於長照人員的薪資待遇和工作環境、推動對於長照人員的心理支持系統和社會情緒學習、擴大對於社會大眾的宣導與教育、提升家庭對於照顧服務的認知態度等等攸關到保健因子與激勵因素、典章制度與文化主義,及其國家責任與親屬照顧義務之間,如何找出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特別是如何進一步正視長照資源分配不均、監管機制不足等問題,尤其在偏鄉地區,長照沙漠現象尤為嚴重,更是反映臺灣長照體系在制度設計上的結構性缺陷。
總之,長期照顧服務係指針對有長期照顧需求的特定群體,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項目,這其中包括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和入住機構式照顧等,其目的乃是維護這些標定人口的生活品質,從而保障應有基本的相關權益,然而,隨其高齡化、少子女化、家庭組成少量化、家庭支持能量羸弱化,乃甚至於獨老、雙老的自我照顧困難化等變遷趨勢,而讓「長期—照顧—長期照顧—長期照顧運作」及其「有人照顧—有專人照顧—有專業素養的人來照顧」的命題檢驗,面臨到人流、金流、物流、資訊流、績效流的多頭落空。冀此,透過這一次的修法工程,強化不適任人員的篩選機制,新增對於認證更新的彈性規定,像是放寬積分替代時數、提升網路課程積分上限等,以期吸引更多人力回流至長照體系,但是,這些的權變措施,雖然具體回應部分問題,但也暴露出當前臺灣的長照體系在專業訓練、薪資待遇、監管機制及社會認知等層面的不足、怯弱。
冀此,接踵而來的各項變革工程,才正要開始,特別是關乎到從規模經濟到市場範疇的長照產業運作利基;從訓練認證與繼續教育到更新認證;從資格訓練到特殊訓練、從照顧服務人員端的繼續教育積分到家庭親屬端的照顧素養培力;從網路課程到實體授課;從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到專業法規的形式培訓與專業把關;從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到其他;從居家式到社區式或機構式等不同服務場域的專業細分與實務操作;從長照小卡到準專業,以迄於從專業到跨專業,直指攸關到產、官、學和研,及其所牽動長照素養涵化的複雜性,實乃是一項相當深邃、複雜的「長照學」。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中時電子報,2025.06.02:「長照人員詐騙虐待禁再犯!衛福部修法:不適任者禁止從業」)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許多長照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訓練,工作條件又艱辛,導致職業倦怠甚至失當行為頻傳,加上家庭對照顧知能的不足與市場供需失衡,使得問題更加惡化。制度修法雖然提供了在職回訓彈性,像是提高網課積分上限、放寬回流門檻,但若只停留在技術性調整,無法真正回應「長照學」所揭示的深層問題。
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提升長照人員的素質,並確保服務使用者的安全。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4條,所有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必須提供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並對任何形式的虐待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修法強調長照人員需在一年內完成共同訓練課程,並增訂認證更新規定,放寬部分要求,以鼓勵人員回流。
然而,從批判性思考角度來看,這些措施雖然在表面上看似有效,但實質上卻反映出政府對於長照人員管理的漠視與怠惰。首先,長照行業的專業性與複雜性使得許多從業人員未經充分訓練便進入工作,這導致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其次,許多長照機構為追求利潤,往往忽視對一線人員的篩選和培訓,這使得即使是合乎資格的人員,也可能因缺乏實質的專業能力而無法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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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政策修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長照服務的需求,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薪資水準偏低和工作環境艱苦,使得長照人員的工作動力不足,增加了心理壓力,進而可能導致不當對待行為的發生。此外,社會對長照服務的認知不足,讓許多家庭在選擇服務時缺乏足夠的資訊,這也加劇了長照體系的問題。
全盤來看,雖然此次政策修訂在某種程度上改善了長照人員的管理機制,但仍未根本解決長照體系中的結構性問題。未來的改革應更注重專業訓練、薪資待遇、監管機制及社會認知的提升,以建立一個更健全的長照服務體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並提高長照人員的專業素質。
近期衛福部修正長照人員認證與管理辦法,雖表面上是強化對不適任人員的篩選與防堵,但從更深層來看,其實也反映出台灣長照體系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包括人力培訓不足、薪資待遇偏低、專業支持與監督系統薄弱,這些都讓第一線照服員承受極大壓力,也容易衍生失誤與不當行為。除了制度面改革外,更需要從照顧文化、社會認知與家庭責任重新思考長照的定位。若只從法規著手而未處理背後根源,可能只能暫時止血,卻無法真正翻轉長照的信任危機與人力流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