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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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剴凱受虐致死的居家托育事件而震驚全臺社會,進而成為促使行政院決定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的變革契機,致於,該項專法的核心目標係針對2歲以下的托育服務進行獨立立法,涵蓋有6章78條內容,據以聚焦於包括提升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強化托育機構的透明度與管理規範、加強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機制、提供多元化的托育型態,以及加速公共托育資源的布建等五大重點,具體而言,草案內容要求托育機構保存錄影30天並上傳至地方政府雲端,若有托育人員涉及兒虐的話,最重可處以新台幣6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托育機構,機構未能加以改善,最重可廢止設立許可。准此,托育服務的專法制定旨在於從法律層面提升對於托育服務進行有效監管,但其效果的實現仍然存在諸多挑戰,畢竟,立法意圖與實際執行之間存在很多限制,這是因為:

(一)首先,關於法律位階的提升與子法的關聯拉扯:將托育服務提升至母法的法律位階,雖然形式上彰顯對於托育服務的重視,但是,這樣的轉變是否能有效提升服務品質,還是頗有商榷之處,畢竟,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必需要考量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倘若相關子法的制定繁瑣且欠缺靈活性,可能會導致法律執行的力有未逮和效果不彰,特別是對那些資源有限的小型托育機構而言,可能會增加像是錄影監管的運營負擔,甚至迫使退出市場和進一步壓縮托育服務供給;(二)其次,關於專業養成的可能斷裂:草案中對居家托育人員資格的限制,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這一動作雖然意在提升托育服務的專業性,但卻可能忽略專業養成的連貫、完整性,畢竟,揆諸於現行城堡式、封閉式托育服務的結構性限制,將使得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市場需求之間出現斷裂,進而影響到托育服務的質量,特別是職業專業化往往是需要長期培養與支持,而非只是單純依賴消極的資格限制,況且現行臺灣的托育市場本就存在人力不足問題,專法新規定可能會進一步加劇供需失衡。

(三)再則,關於不當對待案件的防範機制:推動不當對待案件的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雖屬必要,但是,如何有效串聯事前防制與事後處理,仍然是一大的挑戰,畢竟,法律的設計尤須考量到實際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達到防範效果;(四)至於,關於兒虐行為的明確定義:草案中對兒虐行為的定義雖然明確,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如何確保托育工作者具備足夠的照顧素養,並能有效識別和應對各類的不當對待行為,仍需進一步的培訓與支持,尤其是對於潛在兒虐行為的早期識別,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監測工具與教育訓練,事後處理機制也可能因行政效率不足而有所延誤;以及(五)公共托育資源的多元化: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雖然是提供多元化的托育服務選擇,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可能面臨規模經濟不足的運作失靈風險,進而影響托育服務的可持續性。

冀此,相與關聯的策進作為,包括有完善法律框架與子法的結構性協調,藉此確保其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據以在法律框架內找到最佳的執行方案,以減少依法行政或辦理的失靈風險;針對托育人員的專業養成,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訓養成體系,涵蓋規範理論與實務現場的兩相結合,並鼓勵專業人員的持續教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托育需求,所應該要有的認知模塑;建立多層次的健全防範機制,包括事前的培訓、事中的監督及事後的處理,這需要政府、社會團體與家庭之間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強化對於托育工作者的支持與輔導等協力機制,以確保其能夠正確識別和應對不當對待行為,換言之,扣緊從信任、共好出發的培力和協力,以臻至托育人員和父母另組共親職的角色轉換組成;確保托育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使用,也應建立透明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以增強公私協力的信任度。

總之,〈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制定是臺灣社會在面對托育問題時的一次重要嘗試,然而,法律的制定、執行必須要考量到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及整體社會環境的變化,透過包括對法律框架的完善、專業養成體系的強化、健全的防範機制以及合理的資金分配,才能真正提升托育服務的質量和保障兒童的權益,從而避免單獨專法的目的,是否會因為制度設計的運作失靈,從而將受托的嬰幼兒一併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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