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國道5號狂飆132公里,遠超速限90公里,被國道警雷射測速當場拍下違規證據,交通部公路局依規定祭出罰鍰1萬2千元,並吊扣其車牌6個月。林男不服,訴稱自己身障、需車代步,吊扣處分剝奪其生存權,要求撤銷並賠償損失,但法院認為罰鍰與吊扣處分「依法有據」,再度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內容揭露,林男於112年10月12日上午7時37分,駕車行經國道五號北向48.9公里處時,被雷達測得時速高達132公里,明顯超速42公里,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所定「超速逾40公里以上」的重大違規。
案經國道警察第九大隊頭城分隊逕行舉發後,移送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處理,監理所依法作成裁決書,除處以新臺幣1萬2千元罰鍰,並命其參加交通講習,更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車牌6個月。林男隨即針對吊扣部分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並向監理所求償,每日500元損失金額。
林男聲稱,自己為身心障礙者,平日全靠該車上下班,遭吊扣車牌等同斷其生計,認為此舉違憲,侵害其《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23條比例原則,甚至牴觸保障身障者自立生活之憲法增修條文。但法院審酌現行法律規定,明確指出「超速逾40公里」依法必須吊扣牌照6個月,公路局僅依規定處理,並無裁量空間,林男主張難以採信。
判決指出,道交條例歷經多次修法,已於112年明文將「超速逾40公里」納入吊扣6個月之範疇,立法本意係遏止危險駕駛、杜絕飆車亂象,對於維護用路人安全至關重要。林男未針對裁罰提起救濟,卻僅對吊扣部分提訴,且違規事實明確,自難動搖原處分效力。
法院終審認為,監理所依法執行,並無違法或逾越比例原則情節,林男訴求欠缺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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