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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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裡所謂的醫助死亡(Physician-Assisted Dying,簡稱為 PAD)逐漸成為一個引發廣泛討論的公共議題,對此,根據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最新調查研究顯示,支持醫助死亡的比例高達67.6%,這其中,對於癌症末期病人及無法忍受痛苦患者的支持度更是高達近9成的86.2%,此外,對於如漸凍人等疾病非末期但無法治癒且身上有無法忍受痛苦患者的支持度也達到近8成的79.6%,以及對於病人嚴重喪失認知能力,疾病無法治癒也無改善方式,像是極重度失智的支持度也有72.6%,這些數據不僅反映全社會對於醫助死亡的接受度,同時也揭示背後所糾結複雜的深層社會結構和深厚人文關懷。
誠然,不同於由醫師施以致命藥物或採取某種措施以加速病人死亡之「主動安樂死」,抑或是由醫師移除維持病人生命狀態的維生系統之「被動安樂死」,該項「醫師協助死亡」的真義,並非只是醫師單純主動的結束病人生命,而是病人在具備決策能力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以法律允許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此一概念的發想,自然會挑戰傳統醫療倫理和生命價值觀,尤其是在面對無法治癒的疾病和極端痛苦的情況下,病人的自主選擇權益愈發受到關注,至於,推動醫助死亡機制設計的可能利弊,從正向角度來看,諸如:(一)自主權的保障:醫助死亡強調病人的選擇權,讓他們能在面對痛苦時,擁有自己主導己身生命結束的權利;(二)減輕痛苦:對於末期病人,醫助死亡提供了一種緩衝選擇,幫助他們免於長期的身心煎熬折磨;以及(三)社會支持:根據調查,支持醫助死亡的群體中,長者、女性及無宗教信仰者比例較高,顯示這一議題在不同社會階級中的接受度。
然而,相關衍生出來的可能弊端,像是:(一)道德與倫理的爭議:許多醫療專業人士基於職業倫理,對醫助死亡持以堅定的保留態度,認為應該要全力延續生命,不能違背『不傷害』原則的醫療專業核心價值;(二)社會階層的影響:社會經濟地位可能會影響到病人對於醫助死亡的選擇,這也使得低收入群體可能會面臨到更大的身心痛苦,如此一來,能否提供平等的醫療資源和必要支持,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否則的話,更可能會導致不平等現象的加劇;以及(三)法律風險:在某些情境下,醫助死亡的法律界限還是有其模糊地帶,進而會引發法律糾紛,如此一來,實有必要超前部署推動醫助死亡的各項配套措施及其社會支持系統,藉此確保病人的自主選擇權益獲得充分尊重,同時也能夠平衡社會的道德觀,就此而言,必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確保病人能夠在充分了解自身狀況和選擇的基礎上做出決定,至於,法律界面範疇也需明確界定醫助死亡的合法性,以防止濫用並保護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連帶地,從各自的背景屬性到不同疾病對於醫助死亡的選擇影響,亦有待進一步的現象議題解析。
總之,醫助死亡是一個複雜而敏感的議題,涉及的是包裹倫理審視、法律保障、社會支持、宗教理解、醫療執業價值、心理健康服務等等綜融考量,即使隨其全社會對於醫助死亡的接受度業已出現逐漸提高趨向,但是,對於醫師協助死亡議題的探究、研議,理應是要更加深入,並重視病人的選擇權和建置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尊重生命的前提底下,給予人性化關懷和自主選擇。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醫生接受的專業訓練與使命,是為了救人、治療病患,當醫師被賦予協助結束生命的角色時,無疑會帶來職責與倫理上的混淆。這也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究竟應由誰來執行?又該如何執行?。
法律不只是保障病人自主選擇的工具,更是守護醫療專業與社會價值的最後一道防線。有鑑於專業醫護人員的職責特性,針對「由誰執行」與「如何執行」的細節,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唯有經過周延的規範與審查,才能讓這樣敏感的行為,在尊重生命的基礎上被妥善處理。
然而,此議題所以反覆浮現,也正是因為病人於生理和心理所承受的痛苦未能被充分理解及回應。關於這些很真實的需求,不能只用制度和規範來看待,更應以人本關懷的角度切入-從「情」出發,設身處地體察病人的痛苦與心情;再以「理」冷靜分析其中的倫理難題與社會影響;最後透過「法」制定明確的程序與規範。從情到理再到法,層層思考與把關,才能真正做到對生命價值的尊重與守護。
醫助死亡不是可以輕率定奪的事,它需要更多社會討論與時間沉澱。願未來我們能以更謹慎、溫暖而堅定的心,陪伴每一段困境中的生命,找到最有尊嚴的出口。
對於現在自主選擇生命結束,聽起來好像人性化,但是中間的拉扯真的讓人很兩難,當遇到生死的關鍵,不是家屬跟醫生可以做選擇畢竟生與死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所以在生死關頭可以前提出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確保意願人已充分理解各項措施與臨床條件。
再立下「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在每一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意識清楚的成年人,都能以書面形式,指定日後若處在特定臨床條件時,將「接受」或「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
但是像在《病主法》中也特別規定了「二親等內之親屬」須參與「諮商」,主要原因其實很怕家屬不知情,直至臨終時,家人才發現與病人的想法不同,而有被欺騙的感覺,當初的預立醫療決定不見得有解決紛爭,反而是更多紛爭!
總結與其糾結在醫助死亡(Physician-Assisted Dying)不如先做好事先規劃與陪伴,好過糾結在這個敏感議題,又很難解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