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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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所發生的待收養童遭保母虐死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與討論,這一起悲劇不僅揭示兒童收出養制度中的管理漏洞,也促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家署針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進行修正,這也讓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實有其進一步加以探究的必要。

該項新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包括有:(一)明訂出養的必要性且改由地方政府評估;(二)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三)收出養媒合機構應組成審查小組以評估收養人適任性,同時,依法可以調閱收養人犯罪和行政裁罰紀錄;(四)出養童至收養家庭試行共同生活的這段試養期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應定期訪視,同時,在業務報告裡也需明訂評估出養童適應情況;(五)從事收出養業務的一線社工每年需接受至少20小時的收出養服務在職訓練,相關的訓練內容包含至少6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兒虐辨識及敏感度訓練內容,藉此強化對於辨識兒童可能遭受到不當對待的敏感知能,無疑地,上述的各項停損善後措施,是有收其亡羊補牢之效,但也直指某些有待廓清的命題反思。

像是,固然明訂出養的必要性和改由地方政府接手評估和組成審查小組,並且排除文教基金會作為收出養的媒合機構,此一舉措也引發對於制度運作的深刻反思,比如是否會涉及到縣市政府與主責人員評估標準的不一致性,進而影響到收養服務質量,特別審查小組成員的適任挑選和專業背景,也是至關重要,至於,何以文教立案基金會可以大肆承接社福方案業務,即使改弦易轍的修正做法是對其過去失誤的有所補救,但是,斷然漠視過往民間單位的用心付出及其應通盤檢視運作失靈之處,尤其是出事後打地鼠般的鋸箭式切割做法,更是難以窺見到對於捍衛兒童最佳利益所關乎到國家最終父母的職責角色擔當,遠地不說,已然隱含危險係數、風險管理的該起待出養案件及其脆弱家庭運作事情,到最後所導致不當對待的兒保事件,這已然不僅止於個別行為的問題,更是攸關到整個社會安全網的失效;連帶地,逕自一刀切將文教基金會排除在外,疑有其針對性之嫌,況且該出事的該基金會已經被強制去文教化銜稱,如此一來,政府是否與該母機構續約以執行後續的出養業務,這部分更有其輕輕放下的考察針砭之處,除此之外,如何落實「一主責、多協力」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從而減少因科層運作隔閡所導致的服務效能低落,這更是該起事件所涉及到跨層級、跨縣市、跨部門、跨公私、跨專業以及跨歷程的基本提問。

最後,扣緊勞動社會學與職業價值的關懷旨趣,從事收出養業務的一線社工,要如何有其人格特質、生命歷練、認知態度等內在歸因,以及情緒支持、專業培力、內控機制等制度歸因,及其薪資保健、工作價值、使命認同等環境系統歸因所環扣鑲嵌的整全多層思考,顯然,從『您對得起這一份薪水嗎?』到『這一份薪水對得起您嗎?』的對比式命題,凸顯出來的乃是:一方面無限放大社工無所不會、無所不能和無所不在的全責、全能、全方位角色扮演,另一方面卻是讓社工面對低薪資、低屈就和低成就的工作困境,就此而言,如何在政策上保障社工的職業價值,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制度設計問題,畢竟,這其中糾結「教—訓—考—用」、「產—官—學—研」等根深蒂固的迷亂、失序情形,這也讓顯現於法案內容的在職訓練一事,是有訴諸於訓練內容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實施效果等相關思考。

總而言之,2023年待收養童的悲劇事件,暴露了臺灣社會在兒童保護制度上的諸多運作問題,衛福部社家署雖然提出修正草案,但是,這些措施是否能真正改善現狀,仍需持續觀察,畢竟,回應於唯一不變的乃是隨時都在改變的人群服務工作現場,那麼,攸關到『個體—制度—大環境』的命題意旨思索,這會是超脫單一社工、特定機構而來的必要性議論,特別是如何預防該項子法修法之後科層組織運作惰性所帶來更多的人命悲劇,以及包括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母法的修法工程詰問,及其即將到來〈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和國家審查積極、有效作為的整體性考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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