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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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死刑合憲後第一起死刑執行槍決的人文思索,實有其激情過後嚴肅看待之必要,這是因為死刑合憲後的該起第一樁死刑執行槍決,引發了人們深刻的思索與激烈的情感交織,除了是法律層面的依法執行外,更是對人性、道德與社會正義的多方拷問。
這次死刑的執行被解讀為賴清德總統上任以來對於去年(2024年)憲法法庭「限縮死刑適用」的強烈回應,畢竟,許多人質疑憲法法庭所作出的憲判八號判決,這其中包括僅有犯四種殺人罪,且符合情節最嚴重又須經過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偵審的被告,始能被處死刑等等有如『實質廢死』的諸多輿論雜音,事實上,即使是祭出死刑合憲後的第一起執行槍決,這僅是民進黨政府執政9年以來的第3次執行死刑,並且距離上次執行槍決已近5年之久,共計9年下來也只有3名死刑犯被槍決,這樣的數字不禁讓人反思:究竟有多少生命因為冷酷的法律遊戲規則而消逝?以此觀之,執行槍決該名死囚之後,勢必會衍生出包括國際、島內、政治、社會、司法、人權等不同角度立場的相互議論。
基本上,看似完備程序正義一環的執行槍決舉措,實乃糾葛著歐盟反死刑立場以及國內主流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之於東西方社會的文明糾纏,並且仍有36位在監死囚犯的更多司法正當程序拉扯。更遑論從『存而必用』到『存而少用』或『存而不用』的死刑判決,其所涉及到執行槍決背後致人於死的肅殺氛圍,何以會淪落到如此的田步;連帶地,從個人安危到社會安全的生命教育、從死刑執行槍決到撫慰家屬傷痛的受害人個體範疇、從對決於報復主義到復歸於公理正義的一般人等集體範疇、從保留死刑到其他替代性懲罰措施的比例原則、從反轉廢死印象到力挽執政頹勢的『死刑政治』、從『法—社會』到『社會—法』的情理法衡平關係等,以迄於從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不足到對生命價值的認知分歧,直指出來:對於廢死與否的問題思辨針砭,斷然不在於判決與執行死刑的司法層面,而是關乎到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甚至是情緒教育等公民素養,何以會是如此脆弱、不堪,乃至於成為人群互動的一項自保或自衛行徑。
最後,憲判八號判決已明確限縮死刑適用範圍,並且強調死刑的執行必須是符合『犯最嚴重之罪』,還須考量歷審有無『一致決』且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以及應審酌有無精神障礙之人的『受刑能力』等層層關卡的程序正義,但是,對於無辜致死的受害者或遺留傷痛的被害家屬來說,這已然是不合比例的二次戕害。誠然,不是不要死囚犯的你留在這裡,而是你已經不適合跟我們在一起,畢竟,這裡曾經有你、有我,但是,卻是因為你的恣意作為,而讓某些人被迫要先行離開我們,況且,死囚犯的生命自由也不應以犧牲他人自由為其前提,你的生命存活更不應以毀滅他人存在為其議論的聚焦所在。至於,包括已執行槍決在內的近5年來37位死囚犯,這何嘗不是再次印證出來:一條無辜人命是悲劇、百條人命是數據,至於,更大不堪的慘劇,則是一切都還在等待國家機器對於犯罪成因消極不作為的諸多官府編劇。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支持死刑?還是廢死?一直以來都是台灣社會難以一時之間就得以解決的考題,支持死刑者與廢除死刑者,皆因著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場下而有所拉扯,在攸關一條人命的生與死,作為最高審判官斷然不敢隨意做出死刑的判決。
幾日前的死刑槍決,到底是否有牽涉到政治因素,我們無從而知,以站在受害者家屬的立場來看,誠然,這既係一個落實社會正義的好決定;同時,也還給了受害者與家屬一個公道。不過,雖說一命還一命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作法可以讓加害者體會到從「生—死」,生命掌握在他人手裡那同如受害者的難受感,但是以現實面來看,卻也不能在伏法後讓被害者重生。而以患有思覺失調、心智有缺陷,以及未成年犯下殺人等罪卻無需判死等離譜情事,直指出來的是極為寬鬆的法條和制度,這也擺明著法律正欣然接受犯罪者一次又一次的個人缺失,並默許給予犯罪者溫床和保護傘。
最後,到底是死刑好?還是廢死好?接下來尚有30來個死刑犯正考驗著審判長的聰明、智慧去做最明智的決定。
誠如文章所說這次死刑合憲後第一次死刑,不單單法律層面的依法執行,更多的牽涉是人際關係、道德、情緒與社會正義的議題。
每當執行死刑時,法務部總是會站廢死聯盟,高喊口號人權的問題,再廢除死刑的前提之下是否應該提出更好的措施來代替死刑的刑罰,而死刑執行只是一個震懾犯罪的手段,最終還是回歸事情的起源,如何防堵未然不要讓悲劇重複,降低犯罪率。
我認為廢除死刑的核心價值並非單純否定對加害者的譴責或懲罰,而是提倡一種更高層次的道德與人性思考:當我們選擇譴責加害者時,是否需要複製加害者的行為?但我認為真正的目標應是保護自己不被仇恨吞噬,並維持自身的善良與理性。以下以黃麟凱案為例,討論廢除死刑是否可能帶來更深層次的幸福感。
案例背景
2013年,黃麟凱因不滿與女友分手,策劃犯案,闖入女友住處,殺害其母親並勒斃女友,案件導致被害者的父親痛苦不堪,他在12年的漫長等待中,直至兇手被處死,才覺得「國家還了一個公道」,並感到心安。然而,這樣的心安是否值得以12年的煎熬與仇恨為代價?若父親的內心痛苦能被更妥善地引導,是否能減少其長期的心理負擔?
問題一:受害者家屬的痛苦來源
父親的痛苦主要源於「放不下」這一情感,尤其是在事件的主體焦點放在失去的親人身上時,當父親意識到女兒的死亡已成既定事實,即使兇手被處決,也無法改愛這一結局,如果父親能接受這樣的事實,並從更正向的角度與女兒「對話」,或許能更快走出悲傷。例如,父親可以選擇告訴逝去的女兒:
「我很傷心你遭遇了這樣的不幸,但我知道錯不在你、不在我,而在兇手的惡行,為了讓這種悲劇不再發生,我將努力為社會的正義與改善司法體系付出行動。」
這樣的心理轉化不僅幫助父親接受女兒的離世,也讓他的行動不僅是為了逝者,更是為了自己和未來的社會。這種轉化讓痛苦為一種力量,而非單純的情感枷鎖。
問題二:司法制度的健全性
從父親的角度來看,其痛苦的一部分可能來自於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雖然目前法律存在無期徒刑的選項,但仍有部分案例中,囚犯藉由政治或金錢的干預獲得提前釋放,導致人民對法律缺乏信心。因此我認為,問題的根本不在於是否廢除死刑,而在於如何完善司法制度,確保執法的公平與透明,從而減少對受害者家屬的二次傷害。
對於司法制度的建議
1. 建立終身監禁制度
若能確保終身監禁的實施,使犯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避免以殺止殺的循環。
2. 提升執法與監督的透明度
透過公開透明的審判與刑期監管機制,減少因政治或金錢干預造成的提前釋放現象,讓受害者家屬能對司法制度產生信任。
3. 加強對受害者家屬的心理輔導
在案件審理和刑罰執行期間,國家應為受害者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幫助他們從失去親人的痛苦中走出,避免長期的仇恨與報復情緒累積。
結論
從個人痛苦的轉化到社會司法制度的改革,可以發現廢除死刑並非僅僅是一場價值觀的爭論,而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追求,對受害者家屬來說,唯有通過接納現實、轉化痛苦,才能真正從悲劇中找到內心的平靜,對社會來說,唯有建立健全的司法體系,才能在保障正義的同時避免以「殺人者死」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最後我認為廢除死刑的過程必然面臨挑戰,但如果這是善良與正確的選擇,我們應努力克服其中的困難,而非因恐懼與仇恨止步不前。
因人權意識抬頭、保障人民生命權,執行死刑人數逐年下降。2024年司法院憲法法庭12位大法官宣告眾所矚目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通稱死刑釋憲案),因限縮適用範圍,也墊高了判處死刑的門檻。
綜觀,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改以長期監禁作為替代死刑的懲罰措施,除保障社會安全,也給犯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臺灣政府仍透過死刑合憲達階段性廢死、提高假釋門檻,再度燒出已延續30多年的死刑存廢之爭。
2025年1月16日22時許,黃麟凱槍決伏法,看似為政府為安撫民眾對於社會治安惡化之恐慌及安慰被害人家屬,還司法之公平正義形象之作為。然,目前全台仍有36位死刑犯尚未執行,其中甚有一名死囚關押超過36年。當被害人家屬在失去至親後,又需面對長年案件審理之內心創傷而衍生仇恨、報復、情緒,政府、民團又如何保障無辜犯罪被害人與遺屬之人權。
在重視個人權益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整體的公共安全需求,特別是對於高風險的加害人員或可能再違法的情況進行深入管理。冀此被害人與加害人權益,如何取得平衡、如何推動預防性政策,是需要深思熟慮和細緻入微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