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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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殊教育法〉及其所關涉到相關辦法、要點的延伸性思考,實有其與時俱進之必要性思辨。

壹、〈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辦法、要點的通盤性彙整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7條的〈特殊教育法〉,如此一來,也讓從〈特殊教育法〉所相對應的各項辦法、要點,有其通盤檢視和深究思辨之處,對此,相關法規之授權條次、公發布日期、修正日期及其法規類別彙整如下: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至於,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以及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行政>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依〈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二條(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第五條第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定;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規定,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公發布日:民國113年01月09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體系為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四)依〈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五)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第二項(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六)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七)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八)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九)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訂定〈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公發布日:民國113年04月16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體系為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十)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課時數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十二)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13年04月29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4年08月01日,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施行)。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三)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生效狀態:※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114年08月01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四)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終身教育目。

(十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十六)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七)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八)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十九)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該項中央法規之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專業團隊組成、人員資格、任務、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二十二)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前項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編組、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前項任務編組之組織、任務、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二十三)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名稱修正為〈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四)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中央法規之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二十五)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項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一、身心障礙學生等)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身心障礙學生等)規定,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4年08月01日。民國113年04月26日修正全文8條;除第6條第3項定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施行施外,自發布日施行)。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六)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身心障礙成人之終身學習,訂定相關工作計畫,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並定期檢核實施之成效;其辦理機關、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終身教育目。

(二十七)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原名稱:〈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生效狀態:※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115年01月01日。民國112年12月21日修正名稱及全文15條,除第7條第2款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八)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二十九)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修正日期:112年09月23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三十)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日期:112年09月08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教育通用目。

(三十)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二)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三十三)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聯繫、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主管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四)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五)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六)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該項法規類型為中央法規,法規類別為行政>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三十七)依〈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第三點(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及課程等相關審核作業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並委託各師資培育大學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規定,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時數核發、採認及抵免作業原則〉(公發布日:民國113年05月02日)。法規體系為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2024)

表1:2023年全文修正之〈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法、要點彙整

序號 法規名稱 公發布、立法、增修年代 授權條次
01 特殊教育法 2023.06.21 簡稱特教法
02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2023.11.14 依特教法第五條第四項
03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六條第一項
04 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 2024.01.09 依特教法第七條第三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二條
05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2023.10.26 依特教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0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2024.05.03 依特教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
07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08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2023.12.14 依特教法第十四條
09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10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 2024.04.16 依特教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11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2023.10.04 依特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12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2023.11.14 依特教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13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2024.04.29 依特教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14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2024.04.29 依特教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2023.12.07 依特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16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2023.11.2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17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2023.12.08 依特教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18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2023.12.21 依特教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19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2023.10.31 依特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20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2024.02.27 依特教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21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2023.12.08 依特教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23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2024.05.07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24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6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2024.04.26 依特教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27 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2023.11.29 依特教法第三十四條
28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2023.12.21 依特教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29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2023.12.19 依特教法第三十六條
30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2023.09.23 依特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31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2023.09.08 依特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32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2023.10.04 依特教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33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2023.11.13 依特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34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35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2023.11.01 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36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2023.12.14 依特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3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2024.04.29 依特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3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023.12.20 依特教法第五十六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

貳、〈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辦法、要點的對應性思考

〈特殊教育法〉分別歷經有:中華民國73年12月17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669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5條;中華民國86年05月14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282 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4110號令修正公布第2~4、8、9、14~17、19、20、28、31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0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551號令增訂公布第31-1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0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4、23、24、30、33、45條條文,並增訂第30-1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06月0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0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7、32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0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4、26、47條條文,增訂第28-1條條文;以及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等共計十次的立法、修正、增訂沿革,如此一來,從母法的〈特殊教育法〉到子法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以迄於從本法的〈特殊教育法〉到相與對應的各項辦法、要點,實有其包括不同年代、各自條文的社會變遷思辨之處,這是因為:

首先,這一次也是最近之第十次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業已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至於,該項全文修正的相關重點包括:“1.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2.對特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3.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4.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5.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6.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7.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8.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修正後對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將提供更為明確指引及資源挹注。”(資料來源:立法院官網,2024),對此,諸如用以保障特教兒童之人格權、學習權、去障礙權、表意權、融合權等,皆為該項修法工程用以接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兒童權利公約》所要被彰顯的時代意涵,據以要求考量特教生人數增加,推動普特融合教育、實施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改善校園無障礙設施、調降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減輕特教教師超額負擔(譬如:心評工作)、調整特教助理員合理待遇、滿足特教學生支持服務、加強資優及雙殊教育、發布第二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等等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要求。

冀此,藉由〈特殊教育法〉的全文修正及其相關聯之辦法、要點的對應性思考,當有其進一步的爬梳、廓清之處,像是「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設立」、「特教相關專業人員進用」、「特教預算之編列」、「特教班之設置與辦理方式」、「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辦理機關及民間獎助原則」、「專責單位之設置與特教人員之遴聘及進用」、「特教鑑定之實施基準」、「申訴服務」、「特教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擬定」、「特教專才之聘任及教學資源之協助」、「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標準」、「終身學習之實施」、「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及獎補助辦法」、「支持服務項目之規範」、「特殊教育中心之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成立」、「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等各自條文的不同意旨,除卻有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消極意義外,如何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徒具形式,那麼,從規範性需求到表達性需求、從自覺性需求到比較性需求、從障者到健者、從身障者自身視角到身障家人切身感受、從需求風險到去阻礙化、從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到社會性參與、從社會標籤微歧視到社會融合制度性障礙、從人流金流物流到資訊匯流、從特教法到身權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從教育部到其他部會,以迄於從東方靈魂到西方文明的貫通和落差,點明出來該項全文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相與因應的各項變革工程,著實挑戰當代台灣社會的公民素養。

總之,面對障者議題現象,絕非僅止於單一的特教面向,而是一種糾結生命事件、生命轉折、生命週期、生命文本、生命底蘊以及生命天光之一輩子的生命課題,這也讓不是局外人的您、我,更須嚴肅看待從權益保障到福利增進之於障者的各項文明化舉措。

參、代結論:一顆想飛的心…………

 

“您想去那裡?

您到達了那裡嗎?

您知道身邊的家人、朋友想去那裡嗎?

他們到達了嗎?

您有發現?

是什麼把您困住?

唯有那顆心是無法被困住的,這是因為:您可以擁有一顆想飛、可以飛的心,

您是否知道?”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