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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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及其相關條文增修內容的衛政策進作為,背後實有其延伸性思考之必要。

話說:因應時代變遷的文明化進程思考,官方衛福部版本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最快將於今年(2024年)的年底送至行政院,至於,該項法案相關條文的增修內容,包括有:(一)係以男同志家庭、先天無子宮女性、因病切除子宮育齡女性為其等特定對象;(二)代理孕母須有設籍於台灣,年滿20歲至未滿40歲的代孕年齡資格;(三)為了避免高齡生育風險,身體狀態足以承擔懷孕和分娩,術前雙方必須接受婦產科醫師、心理師雙重評估,至少各有二次身心評估及諮詢的多重把關機制;(四)確認清楚後簽定契約,須至法院公證,完成所有行政手續之後,還要經由中央機關許可的醫療機構審核後,始可協助人工生殖的層層控管設計;(五)委託人除了須先行幫代孕者投保外,尚有涵蓋生活費、醫療費、營養費及其他開銷共計約新台幣1百萬元的代孕負擔支出,並且規定委託人須先將各項費用存入保證金專戶的專款使用管理。

此外,還有(六)代孕費用另含有諮商、簽約、代孕契約公證費用,這部分會委請公益財團法人組織協助,藉此善盡把關和降低商業化爭議的多方目的;(七)一旦植入胚胎,雙方均不可終止代孕契約,除非是懷孕失敗,代理孕母始能選擇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的除外條款設計;(八)另外規定『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流產或妊娠終止』等細節的權益保障條文;(九)對於代孕過程中可能或涉及的各項不法情事,給予重罰,像是若以詐欺或脅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託配偶共同簽訂代孕契約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罪,至於,受術配偶、受術未婚女性或受術異性伴侶在接受評估時,提供不實陳述或不實資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十)只要是通過身心諮商,手足間即可協助代孕的姊妹相互代孕條款等。

總之,用以解決『人之問題』的該項增修法令,相與關聯到的乃是有其從委託和代孕兩造的「人流端」、代孕前後各項費用支付的「金流端」,到代孕服務過程的「物流端」和「媒合輸送端」,以迄於包括婦權、代孕權、胎兒權、新生兒權等相與糾葛的人權命題意旨思索,更遑論於還有高達百萬元代孕費用所關乎到『出租子宮』的階層化議題思辨,畢竟,以目前不易受孕、無法受孕的『晚婚難孕人口』及其所得無以為繼的『生計難民族群』,此一偏向於銀貨兩訖的商品化對價行徑,實有鎖定標地人口族群之嫌;連帶地,僅以年齡間隔和身心狀況評估來作為資格確認的代孕消極性要件,這部分恐有夠格但不適任及其所可能會牽動到懷孕期間或分娩之後的衍生性議題,況且過度標舉社會公益的道德性綁架,更有防制、防治等管理機制,又要如何有效建置且穩健運作之相關提問,否則,將會出現試圖解決無法受孕之『人的問題』的同時,卻也將胎兒、新生兒或嬰兒一併解決掉的錯置謬誤現象。

最後,針對凍卵、高齡人工生殖等目前的津貼補助方案,抑或未來擴及到所有女性的人工生殖全然開放措施,實有其從『適婚』到『當育』、從『好卵』到『壞卵』、從『好孕』到『壞孕』、從『易孕』到『難孕』、從『正常卸貨』到『瑕疵品』,以至於『適當—婚孕生養』所關聯的各項命題思索,這方面更要有整體、通盤擘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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