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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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扣緊〈兒童權利公約〉而來的兒童最佳利益關懷旨趣,背後實有其延伸性議論的探究空間。

話說:新北市高三吳姓男孩罹患血癌而有其就醫的治療需求,但是,因為死於罹患口咽癌的父親,治療過程係以西醫為主,這也讓從旁照顧的母親,對於西醫療法產生身心恐懼的創傷知情,致使對於血癌的治療計畫頗有歧見,進而形成母子之間的對立情愫,對此,吳姓少年表述爭取醫療權的自主選擇想法,並且經由醫務社工、家防社工的網絡協力及其家事法庭裁決,以讓新北市長成為吳姓少年的醫療特別代理人,從而順利完成療程和一圓就讀大學的新鮮人夢想。冀此,該項新北的首例,更是全國少見因為要捍衛醫療權益而接受安置的特殊個案,實有其多方的殊勝因緣,也就是說,來自於多重議題及其合併行為的內、外在歸因,致使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的考察針砭,也要有深邃、多重和不同面向的內涵解讀。

誠然,從母親的親權行使到國家機器醫療特別代理人的轉換過程,考察的癥結點就不在於監護權的代行,抑或是啟動家外安置的應變模式,而是該項司法手段的裁決介入,如何藉由家事調解的機制設計,藉此找到較少減損的次佳選擇,就此而言,糾結於『法—社會』的正當程序命題思索,要如何復歸『社會—法』的家庭動力及其應有的親情關係修復,這部分實乃是一項道為本的根本對策,連帶地,諸如快要屆齡18歲的少年,是有其自由意志及其行使表達意願行動權利的客觀優勢,至於,納入健保給付的CAR-T血癌治療開銷,也避免讓醫療支出的龐大財務負擔,據以成為困難抉擇的最後一根稻草;再則,內陸中國籍母親的新住民身分,相當程度上,也讓原生家庭糾結的干擾因素,得以逕自某種的情感包袱切割;此外,諸如醫務社工的現場臨判、家防社工的覺察能力,也讓定調為兒少保護醫療性質的該項生命權益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找到用以使力運作的切入空間;最終而來的則是家事法官心中一把尺的衡平量尺,用以成就這一場的殊勝圓滿。

最後,激情過後的結構性反思,實屬必要,這其中包括有將居家照顧與家外安置,進行一分為二的截然切割,進而忽略了照顧安置場域物件的背後,還是有其關乎到人與事之間情感、情緒的糾結、牽絆;至於,突顯少年醫療表意權及其維護最佳利益的關懷意旨,也不僅止於事後諸葛的後見之明,而是如何就其「之前—之中—之後」的家事調解演進歷程,藉此找出包括個人動力、親子動力及其群體動力的可能助、阻力,如此一來,包括醫療、社政、司法、教育、心理等等跨域團隊的協力合作,終究是要回歸人本醫療模式背後所實有之於全人、全程、全家、全隊和全社群的基本關懷旨趣。

好一個的『縫隙的聯想』,旨在於如何藉由定、靜、安、慮、得的學習反思,據以找到一花一木之於尋常世界的生活哲學、關懷倫理、生命永續,這也會是您、我一輩子的人生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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