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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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扣緊〈兒童權利公約〉而來的兒童最佳利益關懷旨趣,背後實有其延伸性議論的探究空間。
話說:新北市高三吳姓男孩罹患血癌而有其就醫的治療需求,但是,因為死於罹患口咽癌的父親,治療過程係以西醫為主,這也讓從旁照顧的母親,對於西醫療法產生身心恐懼的創傷知情,致使對於血癌的治療計畫頗有歧見,進而形成母子之間的對立情愫,對此,吳姓少年表述爭取醫療權的自主選擇想法,並且經由醫務社工、家防社工的網絡協力及其家事法庭裁決,以讓新北市長成為吳姓少年的醫療特別代理人,從而順利完成療程和一圓就讀大學的新鮮人夢想。冀此,該項新北的首例,更是全國少見因為要捍衛醫療權益而接受安置的特殊個案,實有其多方的殊勝因緣,也就是說,來自於多重議題及其合併行為的內、外在歸因,致使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的考察針砭,也要有深邃、多重和不同面向的內涵解讀。
誠然,從母親的親權行使到國家機器醫療特別代理人的轉換過程,考察的癥結點就不在於監護權的代行,抑或是啟動家外安置的應變模式,而是該項司法手段的裁決介入,如何藉由家事調解的機制設計,藉此找到較少減損的次佳選擇,就此而言,糾結於『法—社會』的正當程序命題思索,要如何復歸『社會—法』的家庭動力及其應有的親情關係修復,這部分實乃是一項道為本的根本對策,連帶地,諸如快要屆齡18歲的少年,是有其自由意志及其行使表達意願行動權利的客觀優勢,至於,納入健保給付的CAR-T血癌治療開銷,也避免讓醫療支出的龐大財務負擔,據以成為困難抉擇的最後一根稻草;再則,內陸中國籍母親的新住民身分,相當程度上,也讓原生家庭糾結的干擾因素,得以逕自某種的情感包袱切割;此外,諸如醫務社工的現場臨判、家防社工的覺察能力,也讓定調為兒少保護醫療性質的該項生命權益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找到用以使力運作的切入空間;最終而來的則是家事法官心中一把尺的衡平量尺,用以成就這一場的殊勝圓滿。
最後,激情過後的結構性反思,實屬必要,這其中包括有將居家照顧與家外安置,進行一分為二的截然切割,進而忽略了照顧安置場域物件的背後,還是有其關乎到人與事之間情感、情緒的糾結、牽絆;至於,突顯少年醫療表意權及其維護最佳利益的關懷意旨,也不僅止於事後諸葛的後見之明,而是如何就其「之前—之中—之後」的家事調解演進歷程,藉此找出包括個人動力、親子動力及其群體動力的可能助、阻力,如此一來,包括醫療、社政、司法、教育、心理等等跨域團隊的協力合作,終究是要回歸人本醫療模式背後所實有之於全人、全程、全家、全隊和全社群的基本關懷旨趣。
好一個的『縫隙的聯想』,旨在於如何藉由定、靜、安、慮、得的學習反思,據以找到一花一木之於尋常世界的生活哲學、關懷倫理、生命永續,這也會是您、我一輩子的人生功課。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兒童的表意權、發展權與健康權,並規定所有相關決策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吳姓少年的母親因對西醫的恐懼,無法接受兒子所需的醫療方式,這一做法無疑對少年的生命健康構成了威脅。在此背景下,社工的角色不僅限於提供情感支持或協助處理法律程序,而更是確保少年的意見能被聽取並尊重。對少年來說,接受適當的治療,並有機會完成學業與實現生活夢想,無疑是最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選擇。
法院最終任命新北市長為少年的醫療特別代理人,從而保障了少年的生命權與健康權,這展現了國家在兒童權利保護上的責任。然而,這一司法干預同時揭示了家庭內部權力的不對等問題,當家長的決策與兒童的需求相衝突時,如何平衡兩者的權益成為一大挑戰。
此案例也反映出母親的創傷如何影響親子關係,而社工的介入及家事調解機制,則在協助雙方找到一個解決方案。我們不能簡單地看作是父母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分配問題,而應從如何修復親子關係的角度出發,為兒童健康權與家庭完整性找到更好的平衡。
在這樣的情境下,社工的介入必須是全方位的。醫務社工和家防社工緊密合作,發揮了跨領域團隊的力量。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當兒童需要緊急醫療時,政府有責任進行保護與安置。這給予了社工介入的法律依據,但同時,社工也要注重情感維繫與家庭修復,以減少司法與醫療干預可能對家庭帶來的影響。
此外,從居家照顧與家外安置的角度來看,我們不能忽視其中情感與親情糾結的複雜性。司法介入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少年的醫療問題,但也暴露了如何處理家庭內部動力與修復親情關係的挑戰。
最後,社工的工作並不僅限於提供即時支援,也必須持續反思與調整干預策略,針對兒童的個體需求靈活應對。這是一個涵蓋全人、全程、全家關懷的過程,跨領域的協作在此尤為重要。
文章探討了新北市一名高三男孩罹患血癌的案例,顯現出對兒童權利公約及其實踐的深刻反思,文章強調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最佳利益」的核心理念。這名男孩在面對血癌治療時,因母親對西醫療法的恐懼而產生治療分歧,最終在醫務社工、家防社工及家事法庭的協助下,由新北市長擔任其醫療特別代理人,順利完成療程並實現了就讀大學的夢想。這個案例展示了多方協力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涉及兒童重大醫療決策時,如何平衡家庭意願與兒童最佳利益,司法介入在家庭動力中的角色。從母親的親權行使到國家機器的介入,這一過程不僅涉及法律的正當程序,更關乎家庭關係的修復。
兒童權利公約在實踐中的挑戰與機遇,強調了多方協力的重要性以及司法介入在家庭動力中的角色。未來,如何在政策和實踐中平衡法律程序與家庭情感,將是提升兒童權益保障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