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立法院會上周五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立法院會今天再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
三讀條文明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時事新聞來源:三立新聞網,2024.07.16)
在台灣現行社會,大多數上市上櫃及多數傳統產業,多數盈餘獲利仍流向中高階主管或企業領導人,員工是公司重要的人力資本,應與公司共享經營成果,但實際上如沒強制尚須要遵守規範,會有拿幾間公司願意遵守呢?公司無訂單時,強制員工放無薪假,在法令上面上市櫃公司有盈餘需為員工加薪,實際上看的到吃不到,加薪10、100、1000元多少才會加薪呢?
以先前規範人力銀行薪資不符,如公告薪資36-45K 面試卻變底薪27K,除了薪資廣告不實之外,上班地點、實際到職的職缺,如果跟面試時不相符也同樣違法,可向求職網站或勞工局檢舉,捍衛自身權益,檢舉之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所有廣告不實都可以處以30萬到150萬台幣的罰鍰。要怎認定及舉證?終究也是小蝦米鬥大鯨魚,在政府官員實際作為因有明確規範,不是放任員工鬥老闆,資產階級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