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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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攸關到兒童權益的托育服務及其所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是有進一步深究、論述之必要。

話說:為了回應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需求及其強化雇主應該要提供職場的友善育兒環境,藉此達到包括企業、資方、勞方以及社會的多方共好,依其〈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 年〉而來的〈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政府協助企業、機關(構)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人員,辦理員工子女及孫子女托育服務,從而落實更為近便、實惠的嬰幼兒照顧,藉此讓就業與育兒得以倆相兼顧;連帶地,基於以身作則的示範效應,地方政府更是鼓勵府內機關(構)推動員工子女及孫子女托育服務,擴大未滿2歲兒童的收托量能,以滿足社區民眾具體的托育需求,對此,台北市議會率先在市議會的一樓設置居家式托育中心,期盼協助議員、議員助理和議會職員得以無後顧之憂以專心問政,尤有甚者,以雙薪家庭占多數的都會型態如台北市,托育需求的湧現增加,因此,公部門的市府機關,像是社會局、青年局、自來水處也借力使力擇定場地,以開辦該項居家托育機構化的創新服務。

誠然,就其屬性概念、運作型態及其預期或非預期性效果,該項的「居家式托育中心」是有與單純的「居家托育服務」,兩者之間有其異同之處,遠地不說,映照於封閉式、全日型以及綜合功能的居家托育服務,該項在政府機關挪出空間以專設的類居家托育服務,實有其相對開放、日托型態以及特定功能的屬性運作,如此一來,是否逕自將「居家托育服務」複製貼上以變身成為「居家式托育中心」,這部分實有議論的深究空間,畢竟,看得到是諸如從居家托育服務到居家式托育中心,以及從企業托嬰到職場互助教保服務的機制設計差異,但是,值得思索的卻是包括有:從政府機關(構)為其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到企業雇主為其負責人的各自營運風險控管、從機關(構)的職場保母到私人個體戶之居托人員的勞動權益與風險分擔、從政府機關(構)的軍公教福利到民間企業的職業福利之福利階層化情事、從居家式托育中心的經濟規模到居家托育服務的微型範疇之服務能量,況且還有該項從「居家托育服務」而來之於「居家式托育中心」的變異型態,更有糾結於從兒童權益、性別平權到勞動權益的屬性定位和角色扮演的必要性廓清?

總之,固然依其〈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所擘劃辦理的行政管理效能,但是,就如同從軍公教機關出發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般,還是僅侷限於政府自身的機關(構)辦理,如此一來,就其『可行性』的方向目標挺進的同時,也要務實思索民間企業之於『不可行性』的其它配套措施,否則,福利階層深化的議題現象,將會是其所衍生出來的棘手難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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