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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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則與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相關的時事議題,背後實則有其從老人受虐到照顧殺人的『照權』意涵思索。

資料顯示:去年(2023年)接獲有22,540筆的老人保護案件,平均每天至少有61名長者是被通報進來的家暴情事,並且幾乎都是私領域的家內受虐,而且有超過一半的施暴者係是其子女、孫子女所為,顯然,此一直指著家人、親屬的照顧負荷,已然成為一項隱含變遷意涵的客觀事實,至於,包括周末、假期、夜間抑或年節等等特定時段的照顧壓力,更是成為家暴及其老人受虐不斷加惡的催化因子,如此一來,如何從老人受暴的預防性介入、歸因事由以及後續的停損設置,以找出整合性服務的因應對策,是要有回歸於『照顧社會』、『照顧難民』及其『照顧人權』的基本思考,這是因為:

首先,所謂的虐老,指的是傷害長者福祉或人身安全的各種行為樣態,像是身體虐待、精神虐待、侵吞財產、疏忽照顧、遺棄和性虐待等,值得注意的是,顯露於生理、心理或財物等不當對待,背後所糾結的乃是從沒有正確照顧知能的「被動疏忽」到一身疲憊以無語問蒼天的「主動疏忽」、從家家都有一本難念之經的「情緒拉扯」到此時當下衝突情境的「情緒對決」,以及從中長期開銷支出的「經濟安全」到不知所措的「身心安全」,就此而言,如何就其醞釀、發微、施作到全面引爆發的虐老演變歷程,得以找出相與對應的策進作為,否則,長者的受暴議題,對賭的終究是照顧殺人的人倫悲劇。

誠然,從長者到家屬之受照者與家照者的『照權』概念內涵,是有其與時俱變的必要性廓清,而非只是停留在〈老人福利法〉之於仰望國家德政天光的殘補福利措施,畢竟,扣緊受照者與家照者的「個體」、羸弱照顧資源的「家庭制度」以及席捲而來之超高齡社會的「照顧大環境」,那麼,對於虐老、照顧殺人的議題考察,就不能只是侷限於意願問題、能力問題等個別私領域,而是要針對恤老、養老與終老的結構性限制問題,以思謀國家機器要如何履行稱職的最終父母角色扮演,否則,顯現出來的還是天邊孝子、孝道外包、久病無孝子等等脆弱的人性誘因,這也讓長照悲歌實為是漫漫長夜、身心負荷、毒性壓力、深井效應、替代性創傷的一項預期性後果。

最後,頻傳的長照殺人事件,除了因為殺人罪本身有其較高的法定刑責,致使大部分的家照加害人難以達到緩刑門檻,進而出現平均宣告刑期為四年十月之久的二次戕害,對此,實有必要跳脫罪刑法定主義的司法懲處框架,據以思索「法—社會」之程序正義以及「社會—法」之實質正義的衡平關係,從而凸顯捍衛『照權』的應有作為,畢竟,顯現於照顧殺人的家庭圖像,這其中有超過三成的照顧家庭係處於經濟困境狀態,但是,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個案尋求過外部資源的支援;此外,有超過四成的受照者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同時,也有七成以上的家照者有不佳的身心狀態,同時,超過一半以上的家照者被告都有長達十年以上的照顧負荷,如此一來,走上絕路的殺人手段,這又豈止是解脫一詞所可以了得。

值得注意的是,就其照顧者的身分類型,又以父母照顧重度失能子女者有最高的占比,如此一來,除了『一代老vs.二代障』的雙重老化壓力外,揆諸於跨代之間的『一代老vs.二代老』、『一代障vs.二代老』,抑或『一代障vs.二代障』等各種組合型態,更是讓家有一老、多老、一障、老障和障老的照顧工作,成為後期生命中所難以承受之重。總之,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於長者的個別差異或是子女輩的家庭因素,而是要嚴肅看待家庭組成、結構、形式的支持量能與能量,業已隨其社會潮流的價值觀念改變,進而出現了數量與質性以及俱變與劇變的家庭內涵變遷,而這也讓『照權』成為新政府上路後,需要加以正視的一項公共事務治理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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