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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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跟國教相關的時事新聞,背後卻是有其與時俱變的延伸性思辨。

話說:教育部在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裡預告所謂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草案〉,明定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考量之必要,並且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16種的一般管教措施,包括有(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限制;(十)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2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以及(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顯然,取其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草案〉的特定稱謂,主要是鎖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國小、國中學生,以進行不同事由而來的獎懲準則,但是,這其中所隱含的貓膩、縫隙之處,還是需要加以爬梳、廓清,藉此避免淪為某種枝微末節的技術性操弄,畢竟,該項準則所規範的盡是各項乖張舉措的偏差行為,及其所必須要施以停損設置的應變措施,如此一來,凸顯的乃是外顯表徵的各項管教措施,自然忽略了單一偏差行徑背後所涉及到人、事、時、地與物之類的干擾因素或情境變項,就此而言,要如何讓前因、當下和後果的行為舉止及其對應的管教措施,得以產生前後貫穿的會通作用,否則,管教過後的依然如故,除了讓管教的應有效能出現邊際效用遞減外,是否也預伏更多的校園衝突風暴,以至於出現一發難以收拾的校園悲劇,這會是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之處;連帶而來的是,上述16項得以有所權變的管教措施,主要還是聚焦在教育輔導或一線教師之特定對象、特別範疇以及特殊需求的狹隘面向,這也讓心理諮商、社工諮詢抑或司法矯治等跨域的知能涵養,未能臻至於某種共管、共教和共有的照顧管理機制,從而淪為切割、止痛、消極的處遇模式,更遑論於難以撼動背後早已實有的社會性縱容氛圍。

總之,上述的這16種管教措施,實有其從義務教育到其他的教育體制階段、從校園課室到其他的生活環境、從一線教師到家長或相關人等、從一般情境到特殊狀況、從懲戒停損到獎賞鼓勵、從正向管教到負面表列、從教學專長到輔導專業、從效能訓練到行為改變技巧、從延宕懲罰到限制剝奪、從教室管理到團體動力、從學生個人歸因到家庭或同儕外在歸因,以迄於關乎到林林總總的這些管教措施,還是要復歸於究竟可以讓學生之間的相處議題、難題或問題,獲致何等解決程度的相關提問。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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