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防治出現破口,子女若幼年時遭直系血親性侵,長大後脫離暴力陰影、自立生活,卻因加害人直系血親的身分,可不經本人同意,至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得知住所,繼續接近個案施暴或騷擾。衛福部擬修「家暴法」,限制經法院判定有罪、剝奪親權的加害人不得調閱戶籍資料。
台灣兒少遭身心不當虐待人數近年逐漸上升,二○二一年達一萬四四九人,對兒少施虐者,不少是直系親屬,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接獲陳情,指有民眾幼年時,遭父親性侵,後來脫離原生家庭,礙於加害人是自己的直系血親,依現行規定,可不需經本人同意,直系血親可直接透過戶政事務所調閱戶籍資料,接近受害者,此情況保護令也無法解決。
因應此狀況,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研擬修訂「家暴法」,若受暴子女符合條件時,可持相關證明,要求戶政事務所註記,不讓相對人查閱戶籍資料,修正案內容已提交立院,本周四將於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議。設置的條件有二,一為被害人早年曾受家庭成員施暴、性侵,且加害者經法院判決有罪;二是加害親屬曾被依「兒少權法」停止親權者。
「限制查閱不見得都是有利的。」張秀鴛舉例,若限制所有加害者均不得查閱子女戶籍資料,家中若有長輩往生,因財產繼承等緣故,需要子女戶籍相關資料進行通知時就難以進行,所以衛福部慎重評估,因此,訂下前述二項條件。她說,家暴案件後子女失去聯繫在所不惜,「故事一定很讓人難過。」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衛福部提出的二項條件,都需要經過「法院裁定」,依過去經驗觀察,要讓加害人送進法院審理的難度極高,特別是加害人是直系血親時,舉證難度更高。
曾有個案被學校校方發現受暴,通報至社政機關,因其遭受精神暴力、身體施虐等多重虐待,出現精神疾病症狀,但都難以走完司法流程。且司法審理案件,時常一拖就是三年以上,受害者疲於奔命,加害者也未必獲有罪判決。
王玥好認為,衛福部提出的條件相對嚴苛,如果受害者求助社政單位時,社政單位評估直系血親加害人有曾經施暴的事實,且現在以及未來,仍有對受害者的精神、身體有施暴的可能性,社政單位就可以行文給戶政,禁止加害者未經同意查詢受暴者住處,避免悲劇重演。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家防官謝賀先認為,衛福部修法立意良善,依據「經法院裁定、判決確定有罪」這項條件來說,未來恐引發另波「MeToo效應」,讓那些曾經為了維護家庭和諧、遭家暴或性侵卻求助無門的「隱性的被害人」能夠勇敢站出來,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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