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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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親屬家庭、寄養家庭、類寄養家庭、團體家庭以及兒少機構家庭之類的家外照顧、安置型態,成為了用以回應社會變遷據以具體滿足人身需求的相關策進作為,如此一來,偏屬於創新、實驗性質的早療團家方案,便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基本上,「早療—團家—早療團家」一詞本身涵蓋深邃、複雜且多重等諸多概念內涵,以此觀之,糾結包括特定對象、特別場域、特殊需求、替代性質、家庭式照顧、跨域整合、遲緩兒個人動力、家庭親職關係及其連續銜接性服務的該項方案構思,自當是有其必要從停損設置的最佳利益到生存及發展的全人關懷、從嬰兒到父母家庭及其出收養的系統動力、從政策性福利補助到常態性委託經營、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立案機構式安置到未立案社區式照顧、從社政本位到協力網絡、從中央衛福部到地方政府以迄於民間單位的夥伴關係等等通盤、整體的綜融性考察,如此一來,涵蓋方案評估、計畫執行、績效管理及其改善作為的該項〈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宜有回應於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之於效益評估的相關提問,這是因為:

首先,就其服務族群別的標地對象,即使已經清楚鎖定係以6歲以下且經政府轉介安置個案之遲緩特殊兒為主,並且意圖在無法適應大團體生活、因身心議題而歷經兩次以上的安置處所轉換、因受父母用毒議題致使影響嬰兒身心狀況,以及其他無適當機構可加以安置,藉由另闢蹊徑進而探尋捍衛嬰兒相關權益的可能選項,但是,基本的癥結議論之處,還是須復歸於遲緩兒自身的特殊狀況、身心發展需求,及其凸顯從社政、托育本位出發的該項服務型態,是否可以達到除了履盡團家場域的照顧之責外,亦有助於達成生活照顧、健康維護、人身安全、課業學習、社工處遇、危機處理、家庭處遇協處等服務目標管理。冀此,在這裡的針砭之處乃是需要扣緊包括跨域團隊之「人流」、補助費用之「金流」、團家環境之「物流」及其服務效能之「資訊管理流」,以思索協助對的人所關乎到對的事、對的專業團隊、對的照顧場所、對的手段方法、對的介入時機,藉此達到對的服務效能。

其次,映照於抽象層次的規範性思考旨趣,包括遲緩兒在內的不幸或特殊兒童,因其諸多應有的權利受到約束、限制,而期待能夠建構一個『類家庭』的生活空間環境,來讓安置的嬰兒得以享有與一般兒童於家庭生活之中,所應該擁有的權利、感受,如此一來,祭出最高標準和多人專家學者的該項團家評核或評鑑,理應嚴肅檢視含括物理環境、人文素養的該種『類家庭』,對應於原生家庭、寄養家庭抑或機構家庭,彼此之間的分殊和合之處為何?更遑論於迴避立案的機構之名,卻是要求合格標準的列管之實,委外單位長久積累下來的兵疲馬困,自然是會損及到遲緩嬰兒應有的權益保障,況且還有以補助之名來迴避合理的委託權益所之於公私不協力、權控不平等、系統不整合及其補助不到位的結構性限制。

最後,扣緊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作,對於發展遲緩的稱謂正名、概念內涵及其配套措施,是有直指法制建置化的文明目標,特別是2021年所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更是明示遲緩兒早期醫療的權責單位為衛生主管機關(第7條);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第30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等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以及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第23條);以及第31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准此,以通才養成為主的社工、保育等團隊人力,又要如何完備早療服務所需要兼具的相關知能,如此一來,從職前準備到在職培力以迄於跨域專業的網絡合作,點明出來的是:該項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從廣度到深度、從強度到柔軟度的早療團家運作型態,就不僅止於多重特殊需求之於單一、特定或枝微末節化的狹隘性思維。

總之,一種愛的力量所煥發出來的早療團家天光,更是需要有從戰略到戰術與戰備的多元布建,無疑地,早療團家的『潘朵拉』是比想像之中來得複雜且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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